解读人: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薛少华
为明确新区城镇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外立面清洁频率、清洁质量、验收标准,保障新区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外外立面整洁美观,创造清洁、优美的城镇市容环境,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文件出台背景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城镇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外立面保持清洁作了规定,但对具体的清洁频率、清洁质量、验收标准等未作具体详细的说明。为指导新区城镇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外立面清洁维护工作更具操作性,研究制定本规定。
二、工作要求、目标、任务
进一步明确新区城镇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外立面清洁频率、清洁质量、验收标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镇市容环境。
三、文件依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四、文件执行范围和有关期限
执行范围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规划区及各镇街驻地;文件暂行一年,后期根据需要另行调整。
五、核心或重点内容解读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区城市规划区及各镇街驻地区域内的建(构 )筑物及公共设施的维护、清洁管理。
第五条 城镇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外立面维护、清洁管理,按权属管理、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清洁管理责任人。
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是建筑外立面的维护、清洁管理责任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所涉及的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外立面维护、清洁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范围内相关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外立面维护、清洁的日常巡查、督促及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镇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维护、清洁管理应当实现原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的色调、造型和清洁管理标准。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外立面清洁后应与设计建造时的容貌基本保持一致,不同饰面清洁后应达到以下标准。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及公共设施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督促责任人履行清洁管理责任。逾期不清洁的,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规,提交执法部门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