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订主要涉及:
(一)“支持农村土地规模流转集约经营”部分,对流转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但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或是流转土地后撂荒一年以上的,不给予相关扶持政策。(第1条)
(二)“支持发展现代高效农业”部分,将年内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的自然人纳入奖补范围;鼓励发展食用菌、中药材和黄烟种植并明确相应奖补标准。(第3条和第8条)
(三)“支持培育农业新型业态”部分,对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休闲观光农业示范村(镇)纳入奖补范围。(第12条)
(四)“支持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部分,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了条款表述。(第13条)
(五)“支持拓宽农产品营销渠道”部分,将储存容量标准调整为“年内投资100万元及以上”。(第16条)
(六)“支持创建农业品牌”部分,将培育打造农业区域公用品牌及举办各类农产品推介活动纳入奖补范围。(第18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