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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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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3年第11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黄岛区5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胶南市增进商店销售的芸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24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胶南市增进商店销售的芸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5月11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胶南市增进商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复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相关裁量标准,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2元并处罚款5000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3﹞718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黄岛区薛傅仁果品经营部销售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20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黄岛区薛傅仁果品经营部销售的芒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吡唑醚菌酯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5月10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薛傅仁果品经营部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复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相关裁量标准,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4元并处罚款5000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3﹞70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大哨头批发市场夏正文销售的黄瓜和菜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21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大哨头批发市场夏正文销售的黄瓜和菜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黄瓜的噻虫嗪项目和菜豆的噻虫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5月10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大哨头批发市场夏正文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复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3﹞657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上级供应商另案处理。

四、黄岛区开海船上海鲜酒店采购用作食品原料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4月23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世通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开海船上海鲜酒店采购用作食品原料的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5月9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开海船上海鲜酒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复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3﹞66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上级供应商另案处理。

特此通告。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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