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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 索引号 692220250305090159
  • 成文日期 2025-02-25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HDDR-2025-0020001
  • 发布日期 2025-02-25
  •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生效日期 2025-03-28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958608
  • 失效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管办发〔20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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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办法》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5年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西海岸新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推动商事制度改革,全面释放市场资源,有力推动“一址多照”改革向纵深推进,进一步激发投资创业活力,规范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是指在西海岸新区内无需固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托管对象),委托具备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条件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统称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以住所托管企业依法登记的住所作为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或者合伙企业经营场所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在西海岸新区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的住所托管企业及托管对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对不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业务的商务秘书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住所托管企业的登记规范

    第四条 根据企业登记法律法规和《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等要求,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应符合下列规范要求:

    (一)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统一规范为“青岛****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二)主营经营范围为“商务秘书服务”;

    (三)住所(经营场所)应符合国家、省级及市级部门关于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相关规定;

    (四)会计师事务所应取得相关行业资质,名称可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经营范围应含有“商务秘书服务”。

    第五条 拟申请住所托管企业的,应按法律法规要求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统称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住所托管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住所产权、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征信报告。

    第六条 登记机关受理申报材料齐全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主体信息等有关情况函告市场监管局、人社局、税务局、住所托管企业的所属镇街等相关部门。函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别对申报主体登记的住所是否符合托管条件、申报主体是否存在经营异常、劳资纠纷、偷逃税款、失信行为进行核查,并反馈登记机关,登记机关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相关部门异议的,依法为申报主体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登记机关应当制作《住所托管企业名录》在西海岸新区政务网公示。

    第三章 托管对象的入驻和登记

    第八条 托管对象应当委托《住所托管企业名录》载明的商务秘书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

    第九条 托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住所托管企业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登记:

    (一)青岛市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或已备案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范围含有与企业登记相关的许可项目,依据相关规定不宜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的(以住所托管方式依法已经取得前置许可的除外);

    (三)有股权冻结、法院查封等情形的;

    (四)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

    (五)登记机关或其他监管部门认为不适宜托管的企业。

    第十条 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在登记时提交《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所托管经营承诺书》,承诺“在托管期间内仅进行项目筹建,筹建期内不得开展经营活动”,方可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住所托管企业应当与托管对象签订托管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托管的期限;

    (二)托管服务的内容;

    (三)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

    (五)争议的解决途径;

    (六)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托管对象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其与托管企业签订的托管协议作为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托管对象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为:“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室(席位)(由××商务秘书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托管)”。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托管对象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

    (一)托管协议期满未续约,或者依法被撤销、确认无效、被解除的;

    (二)托管对象出现不宜进行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情形的;

    (三)住所托管企业拟终止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

    住所托管企业应当在托管关系解除事由发生后,及时通知并协助托管对象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登记;对无法取得联系或拒不配合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托管对象,住所托管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第四章 住所托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四条 住所托管企业应当作为托管对象的企业登记管理联系人,代理接收各类法律文件以及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事宜。鼓励托管企业扩大服务半径,与托管对象共享会计、财务等人力资源,配套提供企业登记代理、税务申报、客户接待、来电转接等各类特色服务,最大限度解决企业缺少资本、人员不足等后顾之忧。

    第十五条 住所托管企业应当建立托管对象名册和档案,主要包括:

    (一)托管对象名称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托管对象出资人名称或姓名及其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投资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托管对象联系人实际居住地信息材料和有效联系方式;

    (五)住所托管企业与托管对象签订的托管协议;

    (六)住所托管企业日常与托管对象的联络记录;

    (七)其他经双方协商需保存的档案资料。

    住所托管企业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托管对象名册、档案信息及其他经营信息。

    住所托管企业应当建立管理制度,每季度至少联系一次托管对象,及时更新托管档案,提醒并督促托管对象办理商事登记、年度申报、依法自主公示等相关业务。

    第五章 各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住所托管企业和托管对象的登记业务办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住所托管企业和托管对象进行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住所托管企业的所属镇街,发现住所托管企业出现异常及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强化部门协同,构建“五方联动”机制。建立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住所托管企业及所属镇街参与的“五方联动”机制,做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形成齐抓共管、密切协作的工作格局。各部门应当积极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确保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能够顺利进行,推动企业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2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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