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护全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区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对森林火险区实行封山禁火,现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若森林防火期时间延长,以延长时间为准);森林高火险期为每年2月1日至5月10日。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所有一、二级森林火险区内的林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沿海防护林和重要山林的非开放区实行封闭管理。
三、全区所有一、二级森林火险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一)一级森林火险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沿海防护林和重要的山林。
(二)二级森林火险区,包括一级森林火险区以外的所有山林和重要的林带。
四、在森林防火期内,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我区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2.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3.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4.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6.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7.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8.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9.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10.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五、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所有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的监督、管理以及经批准设立的防火检查站的检查,严禁携带火种入山和一切违规用火行为。
六、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封山范围,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进入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范围和防火规定进行活动,并接受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及属地镇街的监督、管理。
七、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要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做好火种收缴和防火检查,按要求清理林下可燃物,要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八、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与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0532-86163724。
十、本通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