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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 索引号 692220251112160511
  • 成文日期 2025-10-31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HDDR-2025-0010003
  • 发布日期 2025-10-31
  •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
  • 生效日期 2025-11-01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881337
  • 失效日期 2028-11-01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和实行封山禁火的通告
    青黄政字〔202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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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保护全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森林火灾发生,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区人民政府决定划定森林高火险区,对森林火险区实行封山禁火,现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若森林防火期时间延长,以延长时间为准);森林高火险期为每年2月1日至5月10日。

    二、森林高火险期内,所有一、二级森林火险区内的林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沿海防护林和重要山林的非开放区实行封闭管理。

    三、全区所有一、二级森林火险区及其周边500米范围内为森林高火险区。

    (一)一级森林火险区,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风景林、沿海防护林和重要的山林。

    (二)二级森林火险区,包括一级森林火险区以外的所有山林和重要的林带。

    四、在森林防火期内,除经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我区森林内和距离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火源进山入林、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生火取暖、篝火、火把照明、户外露营用火、烧蜂、烟熏捕猎、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2.严禁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焚烧垃圾、倾倒祭祀废弃物、堆积农业废弃物和林地抚育、清理隔离带等产生的可燃物;

    3.严禁农林生产、果树病虫害防治、焚烧疫木等野外用火;

    4.严禁开山爆破等工程用火;

    5.严禁举办登山、祭祀、庙会等活动时使用明火;

    6.严禁违规经营、举办未采取防火措施的野外赛事活动和走非正常线路徒步、攀岩和到未开发或未对外开放区域游玩;

    7.严禁私拉电线乱接用电设备、裸露架空线路、使用电猫违法狩猎、随意用火和工程机械露天实施切割、焊接、破碎作业;

    8.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措施进山入林和随意向窗外丢弃烟头等火源;

    9.严禁破坏森林防灭火宣传标识、瞭望台、护林房、通讯基站、水管网、储水设施、防火通道等设施设备;

    10.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五、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所有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和属地镇街的监督、管理以及经批准设立的防火检查站的检查,严禁携带火种入山和一切违规用火行为。

    六、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封山范围,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进入者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范围和防火规定进行活动,并接受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及属地镇街的监督、管理。

    七、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要严格遵守野外火源管理规定,做好火种收缴和防火检查,按要求清理林下可燃物,要在醒目的位置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八、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全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与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0532-86163724。

    十、本通告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0月31日。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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