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有关部门,区直有关单位,驻区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及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金融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路径,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重点领域信贷融资,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由新区管委出资5000万元,设立青岛西海岸新区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首期出资10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分担”的原则,鼓励银行机构全面接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引导银行机构对民营企业、科技型企业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对银行机构在政策有效期内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新投放贷款出现的不良本金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二、业务支持主体范围
本实施意见业务支持主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由区工信局、区工商联、区招才中心等相关部门定期向区金融稳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金融办”)推送相关企业融资需求信息,由区金融办汇总推送给银行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中小微企业认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等部门联合制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业务支持主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雏鹰企业、瞪羚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工商联)
2.山东省和青岛市上市后备企业储备库入库企业,重点拟上市白名单企业。(责任单位:区金融办)
3.区级高层次人才创办企业。(责任单位:区招才中心)
三、合作机构
(一)管理机构
委托区属国有企业作为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封闭运行,风险补偿资金按银行机构业务规模进行存款分配,原则上每季度调整一次。不得将风险补偿资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
(二)银行机构
银行机构应与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政府性融资性担保机构签署合作协议。银行机构对单户中小微企业授信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仅限于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前一日LPR,除贷款利息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本业务。为本业务提供融资担保的,不得要求除担保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担保费用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对企业除要求法人或关联企业进行一般保证外,原则上不得再要求其他资产类抵质押。
四、业务流程
1.业务申请:由企业向银行机构发起贷款申请。为提升放款时效,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大数据手段完成尽调授信,鼓励银行机构利用现有线上渠道开展本业务,鼓励信用贷款。企业取得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
2.融资担保:银行机构应当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享尽调审查等相关材料,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报尽调审查等相关材料。
3.授信放款: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存在未偿还逾期贷款的,银行机构不予批复授信。存在前述未偿还逾贷款情况,银行机构给予授信放款的,不纳入本实施意见风险补偿范围。银行机构业务授信批复通过后,企业向银行机构提出用款需求的,银行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4.业务管理:银行机构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机构报送上一月开展的本业务明细情况。未报送或报送与实际业务不一致的,不纳入本实施意见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范围。
五、风险分担
(一)风险补偿标准
银行机构在本实施意见有效期内投放的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贷款业务出现的不良,对银行机构承担本金损失额的25%由本实施意见风险补偿资金给予补偿。同一银行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120万元,同一企业的贷款业务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60万元。风险补偿采取“填平原则”,仅对银行机构最终承担的不良本金给予风险补偿,对银行机构已通过其他政策或途径取得不良本金代偿或补偿的,不得再申请本实施意见风险补偿资金补偿。
(二)熔断机制
当银行机构发放的符合本实施意见的业务中不良贷款业务本金总额超过未到期贷款业务本金总额的3%时,即暂停办理该银行风险补偿业务。待前述比例降至3%以内,恢复办理该银行不良贷款业务的风险补偿。
六、组织保障
(一)组织架构
1.区金融办为本实施意见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完善业务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负责业务监督、绩效评价、牵头应对重大事件等。
2.区财政局负责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审定并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3.由区工信局、区工商联、区招才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定期向区金融办推送相关企业融资需求信息。
4.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日常管理,每月梳理汇总银行机构业务明细情况,受理审核银行风险补偿申请,按照有关程序及时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5.银行机构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业务真实性负责,对业务风险做好及时准确研判,配合开展相关审计、监督、绩效评价工作。严禁通过各种手段将已知或部分已知的违约高风险业务转入风险补偿项目。
(二)保障措施
1.企业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及承诺用途使用贷款资金,配合银行机构开展贷后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实行绩效目标管理,区金融办、区财政局、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监控及评价。
2.对于未按有关规定对贷款风险准确分类或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冒领、截留、挪用、挤占补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回补偿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实施意见试行一年。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由区金融办负责解释。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