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DR-2020-0010001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文件
青西新管发〔2020〕6 号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印发促进相关产业发展系列政策(第二批)的通知
各大功能区管委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各部门,区直及驻区各单位,区直属企业:
《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和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2020 年第2 次管委主任办公会议(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2020 年3 月9 日
关于促进养老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一、经营发展政策
(一)机构养老
1.建设补助。新建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12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通过改造或租赁用房形式建设的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6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符合标准的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的一次性建设补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相应提高20%。
2.运营补助。养老机构收住青岛市户籍老年人,按自理老年人每月220 元、半失能或失能老年人每月350 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
3.困难老年人入住机构补助。养老机构收住本区户籍失能、半失能的特困和低保老年人,或本区户籍80 周岁及以上的特困和低保老年人,区财政分别按照自理老年人600 元/月,半失能老年人900 元/月,失能老年人1200 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4.保险补助。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购买每人每年150 元的意外伤害责任保险,为护理服务人员购买每人每年150 元的雇主责任险,对机构投缴上述两项保险均按每人每年12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社区居家养老
5.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经费。一类服务对象按照半失能每人每月675 元、失能每人每月900 元打包,购买照护服务。按照每人每年360 元的标准,购买24 小时呼叫服务;二、三类服务对象给予每月100 元的居家养老消费补贴。
6.服务组织扶持经费。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按照日均服务失能半失能老人人数(以一类服务对象人数计算)核算,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5 万元的补助。
7.工作评估经费。一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绩效评估经费。由第三方机构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含服务站)硬件设施情况、运营管理情况、绩效完成情况以及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估,评估经费每年80 万元。二是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经费。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进行自理能力评估,评估经费每人80 元。
8.星级评定经费。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制度,每年评定一次,达到五星、四星、三星级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20 万、15 万、10 万的奖励。
9.助老大食堂补贴经费。一是一次性开办补助,按照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助,按照最高6 万元标准给予设备设施采购补助。二是运营补助,按照每年230 元/平方米标准给予房屋租赁补助,按照最高每年6 万元标准给予人工、水、电等补助。
二、人力资源保障政策
10.养老护理员政策扶持。养老护理员(含外地户籍)在本市养老服务组织累积服务时间满3 年,并获得初级及以上养老护理员资格证书的,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纳入享受范围。将养老服务护理员作为特别紧缺工种,给予政策倾斜。
11.入职补贴。全日制本科、大专、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养老机构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上实际工作满5 年,分别给予3 万元、2 万元、1 万元的一次性入职补贴。
12.岗位津贴。对养老机构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上的养老护理人员,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不同等级,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00 元、120 元、140 元、160 元的岗位津贴。
本政策自2020 年4 月1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 年12月31 日止。现行区级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未覆盖的仍执行原政策,原政策有效期仍按原政策执行。有关本政策奖补扶持对象具体申报流程由区民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另行发布。本政策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促进医疗健康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实际开放床位补助。实际开放床位规模100-299 张、300-499 张、500 张以上的新建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分别按照每床5 万元、7 万元、1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改建或扩建床位数超过100 张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只按照新增实际开放床位数每张5 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大型医疗设备购置补助。新建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合规购置并正常使用的单台价格在500 万元以上的大型医用设备,给予3 年同期银行基准贷款利率贴息补助,累计最多享受2亿元贷款额的贴息额度;改建或扩建的非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只对新增上述范围内的设备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三、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补助。支持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建设,对新获得的国家级、省级医学重点学科的医疗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 万元、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医学重点学科的,按A 类、B 类学科等级连续三年每年分别给予60 万元、30 万元的补助资金。
本政策自2020 年4 月1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 年12月31 日止。现行区级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未覆盖的仍执行原政策,原政策有效期仍按原政策执行。有关本政策奖补扶持对象具体申报流程由区卫生健康局制定实施细则,另行发布。本政策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关于促进文化创意和体育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一、支持龙头型文化项目。对新引进设立的龙头型文化项目,自注册成立公司之日起三年内,实现纳统且年形成区级实得财力(指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实得财力,下同)贡献达到100 万元(含)以上的,自达到该标准之年度起,按照该项目形成区级实得财力的100%,给予连续三年奖励。
二、支持优秀新业态文化企业。每年遴选一批产业优势明显、发展后劲足、持续增长能力强的优秀新业态文化企业,根据对新区的实得财力贡献,给予单个企业每年最高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发展总部型文化企业。积极推动国有文化企业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兼并重组,积极推动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落户新区,对于兼并重组成功的企业和引进落户的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总部(含地区总部),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新区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政策。
四、支持培育高端文化品牌。对总投资亿元以上的高端重点文化项目,在其品牌培育期5 年内予以文创专项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其在国内外行业领域排名、实际运营投入、参与公共文化服务效能水平等进行综合认定,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1000 万元。
五、支持重点产业园区(基地)创建。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壮大骨干企业。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文化项目(企业)新建、改建、扩建5000 平方米(含5000 平方米)以上文化经营服务场所的(不含影院建设),项目建成运营后,经认定,按5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单个项目(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 万元。
七、支持发展小微文化企业。根据小微文化企业生产规模、市场知名度或参赛参展获奖情况、培养非遗传承人情况等,经认定,给予开发生产单位最高10 万元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 万元。
八、支持发展动漫游戏业。鼓励支持动漫、游戏企业实施原创精品战略,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原创动漫、游戏作品,经认定,给予企业最高50 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给予企业最高10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支持发展大型文化市场、特色博物馆、特色美术馆、大型剧院(音乐厅)、特色民营实体书店。大型文化市场项目竣工投入运营后,租用面积达50%以上且文化业态比重占入驻企业数量50%以上,根据其主要功能项目投资决算金额(不包括可出售部分)10%的比例给予运营补助,经认定,单个市场补助金额每年最高100 万元。对具备相应规模和馆藏特色的非国有博物馆,补助标准根据其免费开放天数(每年不低于260 天)、参观人数、展览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单个博物馆每年补助最高10 万元。对具备相应规模、特色的非国有美术馆,经认定,对其首次布展或者更新基本陈列面积200 平方米以上的,按照陈列费用的20%,给予最高1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向社会免费开放的民办美术馆,补助标准根据免费开放天数(每年不低于260 天)、参观人数、展览情况等进行综合认定,单个美术馆每年补助最高15 万元。大型剧院(音乐厅)补助标准根据其演出等级水平、“文化惠民卡”消费情况、演出场次等进行综合认定,单个大剧院(音乐厅)每年补助总额最高2000 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型专业演艺场所可参照执行。根据民营实体书店品牌效应、示范作用以及开展全民阅读、建设书香社会等主题活动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单个书店每年补助最高10 万元。
十、支持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对实现专利市场化,采用新技术、利用高新装备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文化创意企业,经评审认定,根据其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最高5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文化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产品、文化服务出口额达到10 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最高10 万元资金奖励。获评全国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全省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 万元、10 万元。
十一、支持建设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对文化类公共技术和服务平台实施运营补助,经认定,按项目投资决算金额20%的标准给予投资运营机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
50 万元。
十二、支持搭建高端文化贸易平台。对新区培育主导且在新区举办,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大型品牌文化创意活动,经认定,根据实际投入情况,一次性给予承办企业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补助。对区内外文化企业举办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中小型文创产品交易、艺术品展览展示、文化创意设计大赛、行业研讨推介等活动,经认定,根据其实际投入情况,给予承办单位最高20 万元补助。对参加区外由政府主导的国内外知名文化展会的新区文化创意企业,按照展位费相应比例,一次性给予最高5 万元补助。
十三、支持文化项目用地政策优惠。将文化产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年度计划指标优先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对列入市级重点项目并且用地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优先安排用地指标;3 年内需购地建设的,其土地出让底价在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十四、支持高水平体育赛事举办。经国家体育总局与国际体育组织签约并确定在本区连续举办3 届以上的国际性单项体育赛事,按照投资额的30%每次给予不超过800 万元的办赛补助;本区举办的国际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 按照投资额的30%每次给予不超过400 万元的办赛补助;本区举办的全国性高水平单项体育赛事, 按照投资额的30%每次给予不超过200 万元的办赛补助。
十五、鼓励社会投资体育场馆设施。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体育健身场馆,对当年完成新(改、扩)建并对社会开放、投入使用的体育健身场馆,投资额在1000 万元以上且场地设施面积5000 平米以上的,给予50-200 万元补助。按照标准被认定为省级体育产业园区、体育产业基地的,一次性给予100 万元补助。
本政策自2020 年4 月1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 年12月31 日止。现行区级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未覆盖的仍执行原政策,原政策有效期仍按原政策执行。有关本政策奖补扶持对象具体申报流程由区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区教育和体育局制定实施细则,另行发布。本政策由区文化体制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区教育和体育局负责解释。
关于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一、支持发展游艇旅游。对在新区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新购置游艇、游船、帆船等营运设施,设施购置费不低于1000万元,且首年度营业额达到300 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补贴100 万元;自第二年起两年内,以上年度区级实得财力为基数,按增长部分给予100%的奖励。本条扶持政策每年所申报企业累计扶持金额不超过200 万元。
二、鼓励发展旅游新业态。对新引进的带动能力强,符合文旅部确定的文化体验游、休闲度假游、生态和谐游、城市购物游、工业遗产游、研学知识游、红色教育游、康养体育游、航空航天游、自驾车房车游等旅游业新业态项目,实行竞争立项、综合评价、效益评估,每年评选不超过5 个,每个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支持打造特色街区。每年评选不超过5 条特色鲜明、业态丰富、文化主题突出的特色美食街区和休闲购物街区,实现统一管理和结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 万元;无统一结算的,根据街区营业额的20%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扶持资金最高100 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实得财力贡献。
四、推进发展特色餐饮。对深夜特色餐饮新建项目,餐饮运营面积在300-2000 ㎡(含)、2000-5000 ㎡(含),5000-10000㎡(含),10000 ㎡以上的分别给予工程建设费用和设施设备费用补助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对已运营的深夜特色餐饮项目,参照上述标准分别给予10 万元、20 万元、30万元、50 万元运营补助,运营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 家,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实得财力贡献;每年组织开展“三名”评选活动,评选西海岸新区“十佳名菜”、“十佳名吃”、“十佳餐饮名店”,每个分别给予3 万元、3 万元、10 万元扶持奖励。
五、支持发展住宿业。对限上住宿业企业年营业额首次达到500 万元、1000 万元、3000 万元、6000 万元和1 亿元,且增幅同比超过20%的,每年分别一次性奖励5 万元、10 万元、30万元、60 万元和100 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实得财力贡献。
六、鼓励旅行社招徕客源。对在新区纳税纳统并且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000 万元、2000 万元、5000 万元和1 亿元的旅行社,分别一次性奖励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和100 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实得财力贡献。对全年招徕过夜游客(需在新区限额以上住宿业企业住宿且游览新区至少1 个收费A 级景区)超过1 万人次的旅行社,按每人次1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对全年招徕入境过夜游客达到2000 人次的国际旅行社,按每人20 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七、培育打造品牌民宿。对经认定的特色精品民宿,年出租客房达1200 间夜以上,办理工商营业登记,经评选认定后,每年度按照营业额的10%进行奖励,年度最高奖励100 万元。每年扶持奖励不超过10 家,每家奖励不超过3年。
八、鼓励发展旅游演艺。培育扶持1-2 个大型旅游实景演出,实行常态化营业后首年度营业额超过1000 万元的,按营业额的4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自第二年起两年内,以上年度区级财政贡献为基数,按增长部分给予100%的奖励。每年评选2 个景区常态化旅游演艺产品,按评选年度区级实得财力贡献的100%予以奖励。
九、创新做好旅游营销。每年评选不超过10 个旅游营销创新案例,每个给予30 万元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实得财力贡献。
十、培育发展旅游商品。对企业新自主研发的具有新区地域特点和明显市场效益的文化旅游创意产品和旅游商品,经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审核推荐,年度内获得国家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授予的金奖、银奖、铜奖,分别一次性奖励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年度内获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授予的金奖、银奖、铜奖,分别一次性奖励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
十一、鼓励搭建旅游目的地服务平台。企业在西海岸度假目的地公共服务平台内销售“酒店+”组合产品,按照酒店和景区各自年度销售产品收入的10%予以奖励,酒店每年最高奖励100 万元,景区每年最高奖励50 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年度区级实得财力贡献;对平台内提供旅游公共交通服务和定制服务的区间交通新能源车辆的经营单位,按照平台内年度营运收入的10%予以奖励,每年最高奖励100 万元;鼓励旅行社、OTA等销售平台内“酒店+”组合产品,每套产品达到300 元以上,每销售一套给予10%的补贴奖励,每套最高奖励100 元。
本政策自2020 年4 月10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 年12月31 日止。现行区级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未覆盖的仍执行原政策,原政策有效期仍按原政策执行。有关本政策奖补扶持对象具体申报流程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制定实施细则,另行发布。本政策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抄送:工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区监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2020 年3 月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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