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讯 近日,青岛西海岸新区《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印发,给予科研综合体开发建设企业更大的自主性,更好盘活和提升现有科研综合体的利用效率,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速科技创新要素集聚。
根据《若干意见》,科研综合体办理完不动产首次登记后,可按栋、层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拟分割的科研综合体单层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科研综合体项目原则上可按宗地内不高于地上总建筑面积40%的比例分割转让。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孵化器的,可按不高于地上总建筑面积50%的比例分割转让;被认定为部级科技孵化器的,可按不高于地上总建筑面积70%的比例分割转让,但自持面积不得低于相关部门关于孵化器场地面积的要求。
2024年,西海岸新区曾在古镇口核心区部分区域试点施行科研综合体分割转让,明确了政策实施范围、受让对象、分割转让面积比例、办理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修订后的《若干意见》共17条,主要对政策实施范围、受让主体、分割转让比例、分割转让流程、监管要求等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地价评估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等内容。
此次《若干意见》在试点基础上将范围扩大为除青岛自贸片区外的整个西海岸新区。相比两年前的试点,新区根据调研结果并结合实际,将科研综合体基础分割转让比例(非科技孵化器)进一步提升。此举一方面能够推进科研综合体可持续发展,吸引更多科技类企业入驻新区,另一方面能够盘活科研用地建设单位持有的空闲科研综合体资产,回笼部分资金,用于科研项目投入。同时,有需求的科研单位也可通过分割转让,持有固定资产,确保科研项目的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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