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主要职责及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主要职责及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项方针、政策,制定本区防震减灾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对本区防震减灾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拟订防震减灾中、长期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区地震监测台网规划,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指导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
(三)负责地震微观监测设施维护使用和宏观观测点管理,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震活动趋势制定年度地震监测和预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召开震情趋势会商会,提出地震预测意见。
(四)编制区级地震应急预案;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救援、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开展地震应急工作检查,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五)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开展地震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协助开展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工作。
(六)负责地震灾情速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勘察、调查、鉴别落实单位和个人报告的可能与地震有关的现象;正确处置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七)负责防震减灾宣传教育,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地震安全示范试点活动。
(八)负责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2018年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地震局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
三、部门人员情况
地震局共有事业编制 15 人;实有在职 13 人。离退休 2 人,其中:退休 2 人。无长期聘用人员。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一、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地震局2018年度收入预算487.48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68.2万元,全部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
2018年本单位无非税收入来源
二、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地震局2018年度支出预算487.48万元,比上年增加68.2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89.96万元,占支出预算59.48%,比上年预算增加70.5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262.77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112.7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27.16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0.53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0.03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42.77万元。基本支出预算增加的主要原因的是:本年度接收军队转业干部1人以及工作人员职务晋升等。
2、专项资金 197.52万元,占支出预算40.52%,比上年预算减少2.31万元。
三、2018年部门 “三公”经费预算及增减变化原因说明
地震局2018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合计1万元,比上年减少0.2万元。其中:
公务接待费预算1万元,主要用于:单位日常接待的费用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1)办公及印刷费:3万元;
(2)邮电费:3万元;
(3)差旅费:5万元;
(4)公务接待费:1万元;
(5)其他交通费用:8.59万元;
(6)其他费用:6.57万元。
第三部分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一、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青岛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黄财字[2018]153号),按照我单位2018年工作任务,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12.9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货物类:共计5.96万元。
1、台式计算机2万元;
2、便携式计算机1万元;
3、硒鼓、粉盒2.4万元;
4、复印纸0.56万元。
(二)服务类:共计7万元。
其他印刷服务费7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资产情况表(见附件)
三、纳入预算绩效管理项目
2018年度无纳入预算绩效管理项目
四、 部门出台的财务管理制度(见附件)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按现行管理制度,区级部门决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2018年度青岛西海岸新区地震局预算表格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区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附件:
青岛西海岸新区地震局财务管理制度
为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其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财务管理人员职责
(一)办公室为本单位会计机构,其中设主管会计和出纳员二个岗位。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出纳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主管会计必须具有会计专业执业资格(即会计证),且具有会计专业从业经历2年以上;
3、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4、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5、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三)会计主管人员岗位职责
1、 负责具体审核和办理财务收支;
2、 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
3、 草拟财务管理制度、解释解答财务会计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4、 分析财务收支;
5、 监督预算执行;
6、 保管相关印章;
7、 办理其他会计事项。
(四)出纳岗位职责:
1、 掌握和运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算办法》等与货币资金相关的规定;
2、 保管库存现金、空白支票和空白票据;
3、 负责办理现金的结算业务;
4、 负责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和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业务。
(五)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六)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八)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三、支出管理
(一)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区公务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未按规定执行区公务卡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支出,不予报销。
(二)经费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政部门有关开支范围、标准的规定;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支出凭证,严格财务手续,执行财务制度。原则上当月的票据当月报销,最迟不得超过次月。
(三)费用报销时,报销人要认真填写《费用报销单》,并按规定附有关审批单和费用结算清单,经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财务人员审核并统一将费用报销单送主要领导签字。
经费支出原始凭证应为正式发票或财政票据,票据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挖补,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发票应具备以下内容:单位名称、填制日期、款项内容(用途)、金额、填制单位发票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购买物品(实物)的发票必须填写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若一次性购买办公用品较多,无法在发票中写明,可附上加盖销售单位发票公章的购物清单。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四)会议费、培训费
会议费执行《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区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培训费执行《青岛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报销会议费、培训费应附会议、培训通知文件及会议、培训签到表和会议费、培训费的发票,超出审批标准的会议费、培训费,不得报销。
(五)印刷费
严格控制单位印刷费用,在区文印中心印刷的资料,实行登记制度,填写打印通知单,由文印中心汇总,经财务人员、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按规定予以报销。须经政府采购的印刷费用,按照青岛市黄岛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2016年政府采购目录>的通知》的通知(青黄财字〔2016〕21号)的规定执行。
(六)公务接待费
应当在批准的接待费预算规模内,对有明确接待范围、对象和目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且符合规定的接待费予以报销。报销凭证包括派出单位公函、公务接待审批单、发票和接待清单等。
(七)职工上下班交通费
凡符合报销上、下班交通费的干部职工,购买IC卡车票的,全年扣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计算,按二元一票公交车标准,凭充值发票按月报销92元。途中需换公交车的,由本人提供其换车次数,经领导审批,相应增加交通费。符合报销条件而乘坐不能使用IC卡线路公交车的,可在IC卡报销标准内,凭车票按月报销。每月根据值班表,扣除当月住宿值班日的上、下班交通费。
职工家住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在黄岛区工作,上、下班乘坐轮渡,每周二次往返,可凭票据全额报销。
职工驾驶私人汽车上、下班过隧道或大桥、高速公路等,由个人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提报上、下班通行路线,确定需要报销的隧道、过路过桥费等项目,可凭票据全额报销隧道通行费、过路过桥费。需要改路线等特殊情况,要作出书面说明,经主要领导批准后据此报销。使用ETC过隧道或大桥、高速公路的,扣除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住宿值班日计算,可凭充值发票,按折后实际消费金额按季报销,并附每月报销通行次数(包括上、下班通行次数、扣除的住宿值班次数及加班值班通行次数)明细。
职工加班、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值班,须填写《加班、值班费用报销审批表》,提供加班、值班依据,经领导审批,根据所乘交通工具凭票据全额报销当天公交车费、轮渡费、隧道通行费、过路过桥费。使用ETC过隧道或大桥、高速公路的,可凭充值发票,按实际加班、值班次数、折后实际消费金额报销。夜间加班至21:00后或地处偏僻无公交车保障的,本着安全、经济便捷的原则,可选择其他交通工具,并做出书面说明。
职工家住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即墨、胶州、平度、莱西,需利用公休假日回家的职工,每月往返四次,凭长途公共汽车票全额报销。
职工因公出差、病、事假等各种假期超过一个月的,即停止享受乘车报销。
(八)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青岛市内(不含隐珠街道、胶南街道、珠海街道、临港经济开发区、灵山卫街道、积米崖港区(灵山岛除外)、长江路街道、薛家岛街道(竹岔岛除外)、黄岛街道、辛安街道)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青岛市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市内交通应由出差人员自行解决。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在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内向接待单位交纳市内交通费。
(九)出差住宿费
严格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青黄财字〔2016〕206号)的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经审批的《公务出差经费支出审批表》、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有效票据。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要提供住宿依据,并经主要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报销。
青岛市内(不含隐珠街道、胶南街道、珠海街道、临港经济开发区、灵山卫街道、积米崖港区(灵山岛除外)、长江路街道、薛家岛街道(竹岔岛除外)、黄岛街道、辛安街道)出差,按照区财政部门发布的区直机关工作人员市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青岛市外出差按照区财政部门发布的区直机关工作人员市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青岛市内出差原则上不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十)伙食补助费
在青岛市内开展公务活动且实际发生伙食、交通等费用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本区内(不含隐珠街道、胶南街道、珠海街道、临港经济开发区、灵山卫街道、积米崖港区(灵山岛除外)、长江路街道、薛家岛街道(竹岔岛除外)、黄岛街道、辛安街道)出差每人每天60元包干使用;青岛市内(不含黄岛区)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青岛市外出差按照区财政部门发布的区直机关工作人员市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统一安排伙食、交通工具的,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十一)工作人员出差应填写《公务出差经费支出审批表》,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四、在资金结算中,除特殊情况外,超出1000元以上的现金支付额度的,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或公务卡支付。
五、子女入托管理费、代办费的报销,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工作人员因公借现金,须填写借款单,经借款人、科室负责人审批后,报经局长审批。借款原则上不能超过一个月。任何人不得借故长期拖欠,未能按期结算借款的,必须写出书面说明,并经局长签字认可后交财务备查。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结账,则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七、严格执行财政部门关于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转移资金。禁止白条入账,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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