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部分 部门主要职责及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主要职责及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一、主要职责
根据《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规定,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四)海洋渔业行政管理工作中有关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五)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中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农村公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六)旅游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二、2018年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
三、部门人员情况
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共有行政编制 17 人,机关工勤编制 0人;事业编制 365人;实有在职 375人。离退休18人,其中:离休 人,退休18人。长期聘用人员430人。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编制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一、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青岛西海岸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度收入预算11930.73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1294.33万元。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11930.73万元,占100%,比上年预算减少1294.33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万元。
2018年单位非税收入预算1010万元。其中,行政事业性(专户)收费0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罚没收入1000万元,其他收入资金(户外广告资源使用费)10万元。2018年非税收入预算比2017年增加0万元。
二、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青岛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度支出预算11930.73万元,比上年减少1294.33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8320.36万元,占支出预算69.7%,比上年预算增加1234.01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164.45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2522.35万元;商品和服务支出1153.64 万元,比上年预算增加59.4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2.27万元,比上年预算减少1287.82万元。基本支出预算增加的主要原因的是:工资调整。
2、专项资金3610.37万元,占支出预算30.3%,比上年预算减少2528.34万元。
三、2018年部门 “三公”经费预算及增减变化原因说明
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18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预算合计199.4万元,比上年增加0 万元。其中: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0万元。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194.4万元,包括: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94.4万元,主要用于:执法车辆加油,保险,维修保养等 。比上年度增加0万元。
公务接待费预算5万元,主要用于:公务接待就餐等。比上年度增加0万元。
另外,2018年安排培训费预算164.01万元,主要用于:每年进行封闭式军训。比上年度减少49.99万元。会议费预算8.5万元,主要用于:召开各项会务支出。比上年度减少1.5万元。
四、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1)办公费经费:1222.5万元
(2)会议费:8.5万元
(3)培训费164.01万元
(4)专用材料购置费162万元
(5)委托业务费1117.29万元
(6)公务接待费5万元
(7)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94.4万元
(8)维修护费434.33万元
(9)其他商品服务支出费107.2万元
(10)设备购置费66.92万元
第三部分 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一、政府采购预算情况
根据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青岛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黄财字[2018]153号),按照我单位2018年工作任务,2018年政府采购预算1628.6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货物类:共计168.88万元。
1、办公设备购置50万元;
2、专业设备购置61.2万元;
3、案件管理OA办公系统升级改造费7.68万元。
4、办公耗材50万元
(二)服务类:共计1459.8万元。
1、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40万元,车辆加油服务100万元,机动车保险服务20万元;
2、车辆租赁服务177万元;
3、法律服务19.6万元;
4、评估费15万元;
5、印刷费19.2万元;
6、乱贴乱画费用400万元;
7、海域、矿产测绘费152万元;
8、违章广告清理费240万元;
9、物业管理费245万元;
10、执法艇维修100万元;
11、执法船维修32万元。
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资产情况表
2017年度
金额单位:元
项 目
行次
数量
价值
年初数
年末数
年初数
年末数
栏 次
1
2
3
4
资产总额
1
—
—
56519422.97
67345335.78
一、流动资产
2
—
—
26791404.03
26071843.41
二、固定资产
3
—
—
29728018.94
41273492.37
(一)房屋(平方米)
4
0
0
(二)车辆(台、辆)
5
78
7817776.38
8415402.14
(三)单价在50万元以上的设备(台、套…)
6
其中:单价50万元(含)以上的通用设备
7
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专用设备
8
1
8339850
8339850
(四)其他固定资产
9
—
—
13570392.56
24518240.23
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
10
—
—
三、长期投资
11
—
—
四、在建工程
12
—
—
五、无形资产
13
—
—
减:累计摊销
14
—
—
六、其他资产
15
—
—
三、纳入预算绩效管理项目
2018年度如有纳入预算绩效管理项目,则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格式如下:
2018年纳入预算绩效管理项目明细表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绩效评审主体
预算安排
乱贴乱画经费
由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300
四、 部门出台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一、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1、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局长对本局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办公室为本单位会计机构,其中设经费主管会计兼内审员和出纳员二个岗位。
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4)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5)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6)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5、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6、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
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8、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9、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10、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11、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12、根据国家统一事业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
1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台账外台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14、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15、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
16、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
(1)财经法律、法规、规章;
(2)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3)省、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者补充规定;
(4)本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5)单位内部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
17、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对记载不明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18、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台账外设台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作出处理。
19、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20、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处理。
2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对认为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单位领导人应当在接到书面意见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5)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6)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
2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违反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处理。
23、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单位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4、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25、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为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收支审批程序,明确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1、管理职责
(1)局长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
(3)各科室、中心、大队负责人及经办人员是财务收支的责任人。
(4)重要事项或重大开支项目要经党委会研究同意。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1)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经费支出实行“四级审核”制度,每一笔报销业务首先由经办人在报销单据上签字,各科室、中心、大队负责人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签字,并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然后送财务,由经费主管会计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核签字,并报局长审批签字后由财务报销。
(2)财务报销要求:财务结算应尽量避免使用现金结算,可使用公务卡、支票等方式结算,确需现金结算的事项(托幼费、过路过桥过隧费、小额差旅费、机关食堂缴费除外)需提前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现金报销必须填写财政统一印制的费用报销单。其他结算方式在原始凭证上签字报销。
(3)支票的领用及现金借用的审批程序:先由申请人填写借款单,并注明支票或现金使用部门、用途、预计金额,由科室、大队负责人签字后,经办公室负责人和局长签字后方可领用。支票的领用实行“还旧换新”的办法,领出的支票必须在支票的使用期限内(十天)到出纳处核销,限期交回有关票据。
3、财务收支的审批权限
财务收支业务严格执行局长"一支笔"制度,一切费用支出、拨款,必须经局长签字审批后方能付款,各科室、中心大队负责人对本科室大队费用开支的真实性负责,办公室负责人对各项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负责。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区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按现行管理制度,区级部门决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专户实际核拨的教育收费等。如:xx单位开展xx活动取得的xx收入……等。
四、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xx单位开展xx活动取得的xx收入……等。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指区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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