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和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
目前,财政部门正在进行2020年度部门决算审核工作,按照要求将于4月30日前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我区每年7月底左右召开人大常委会,审议区政府财政决算草案,待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区2020年财政决算草案的报告后,将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及时公开我区决算情况。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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