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 | 抽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率 | 检查依据 |
| 1 | 青岛西海岸新区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执业情况检查 | 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 | 1.基本情况;2.律师队伍建设;3.内部管理情况;4.业务活动开展情况;5.履行律师义务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5%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部委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8年12月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第六十四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六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和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的情况,制定加强律师工作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六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开展情况;(三)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3.【部委规章】《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08年7月司法部令第112号发布,2016年9月司法部令第134号修订)第五十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五十一条:“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二)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五)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第五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掌握、评估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情况和总体执业水平,制定律师队伍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制定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二)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 |
| 2 | 青岛西海岸新区司法局 | 对公证处及其公证员的执业监督检查 | 公证处及其公证员 | 1.基本情况;2.公证队伍建设情况;3.公证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4.公证处和公证员的执业管理情况;5.内部管理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00%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通过,2017年9月修正)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部委规章】《公证程序规则》(2006年5月司法部令第103号发布)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3.【部委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2月司法部令第101号发布)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4.【部委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司法部令第102号发布)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 |
| 3 | 青岛西海岸新区司法局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执业监督检查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 | 1.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情况;2.司法鉴定机构遵守鉴定程序情况;3.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执业与对外服务情况;4.司法鉴定机构队伍建设情况;5.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情况。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00%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2011年11月通过)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名册编制和执业监督,组织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指导下级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省司法鉴定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协会,依照法定职责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2.【部委规章】《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5号公布)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3.【部委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司法部令第96号公布)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4.【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鲁司﹝2016﹞68号)一、省司法厅职责:(二)执业监管 1、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监管工作8、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改善司法鉴定执业环境。 (五)其他职责 1、制定本省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监督、指导省司法鉴定协会的工作。 二、市司法局职责: (二)执业监管 1、指导本市司法鉴定执业监管工作,负责对直接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监管工作8、协调本市有关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改善司法鉴定执业环境。(五)其他职责 1、制定本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2、监督、指导市司法鉴定协会的工作。 三、县(市、区)司法局职责:(二)执业监管 1、负责对所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的日常监管工作9、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司法鉴定工作协调机制,改善司法鉴定人执业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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