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西海岸文化和旅游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机构职责、基本原则、实施主体、“一单两库”建设、抽查工作计划制定、抽查实施、后续处理、检查证据、监督管理及分则。
本文件适用于西海岸新区文化和旅游系统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文化和旅游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文化和旅游部门根据发布的抽查事项清单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按规定的抽查比例,在规定的抽查时限内,通过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从被监管对象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确定检查与被检查关系,采取资料比对、现场检查、网络监测、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等各种方式,依法对监管对象实施抽查检查,并依法公开抽查检查结果。
3.2 省政府工作平台
山东省政府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的规范简称,是青岛市市、区(市)两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唯一平台,通过该平台发起抽查任务、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录入抽查检查结果。
省政府工作平台地址:http://59.206.216.164:8080/succezbi。
3.3 监管对象
包括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电影、文物等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等。
3.4 检查证据
执法检查人员在实施抽查检查过程中收集的、并据以作出抽查检查结论的书面资料、音视听资料等各类材料。
4 机构职责
4.1 牵头机构
4.1.1文化和旅游部门自行指定相关处(科)室牵头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4.1.2 牵头机构职责包括:
a) 牵头制定并动态调整全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b) 牵头制定并动态调整全局“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
c) 负责全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统筹、协调、调度等日常工作;
d) 负责全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总结、考核等工作。
4.2 实施机构
4.2.1文化和旅游部门各业务科室负责本业务条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具体实施工作。
4.2.2 实施机构职责包括:
a) 梳理本业务条线青岛市新增的监管事项,制定并动态调整本业务条线“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b) 根据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山东省电影局等部门制定的年度抽查计划,制定并动态调整本业务条线“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
c) 根据年度抽查计划或上级派发的抽查任务,组织实施本业务条线“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活动;
d) 按要求对本业务条线“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提交考核材料。
5 基本原则
5.1 依法抽查
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均应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之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抽查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检查的方式进行。
5.2 权责明确
参加执法检查的人员对具体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示结果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5.3 公开透明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取结果、抽查检查及处理结果等均应当及时、准确、规范地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监管”。
6 实施方式
6.1 总则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行属地实施、条线实施、管辖实施和综合实施相结合的方式。
6.2 属地实施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由监管对象所在地,区(市)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实施抽查检查及结果录入等。其中,属于市级监管事项的,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实施抽查检查及结果录入。
6.3 条线实施
文化和旅游系统各业务条线的抽查检查事项,由各业务条线按照自上而下、统一组织、分层实施等方式自行组织开展。
6.4 管辖实施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管辖权限有明确规定的,由管辖权所规定的主体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6.5 综合实施
根据上级机关统一部署,对于涉及文化和旅游系统多个业务条线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由文化和旅游系统牵头机构或指定相关实施机构统一制定实施方案,从相关业务部门抽调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对监管对象实施抽查检查,并由各执法检查组分别录入抽查检查结果。
7 “一单两库”建设
7.1 抽查事项清单
7.1.1 全省统一的抽查事项清单
严格执行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山东省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山东省电影局等部门统一制定的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7.1.2 青岛市抽查事项清单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各业务条线应当梳理本条线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针对新增的监管事项提出监管事项清单,汇总形成青岛市市级抽查事项清单。
7.1.3 动态调整
青岛市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7.1.4 清单实施
严格按照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双随机抽查工作,不得在清单之外设立或者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7.2 检查对象名录库
7.2.1 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各业务处(科)室应当将本条线所有监管对象全部录入检查对象名录库。
7.2.2 动态更新
本业务条线监管对象发生变动时,应当自发现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调整更新。
7.3 执法人员名录库
7.3.1 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
市、区(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录入执法人员名录库。
7.3.2 动态更新
当人员因岗位调整等原因发生新增或减少情况时,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执法人员名录库进行调整更新。
8 抽查工作计划制定
8.1 制定抽查计划
市、区(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上级制定的抽查计划,制定本级年度抽查计划,并按规定发布实施。
8.2 动态调整
年度抽查计划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由相关业务条线提出调整意见,交牵头机构统一对全局年度抽查计划进行调整并发布实施。
8.3 全覆盖
抽查计划应当涵盖所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做到双随机抽查全覆盖。
9 抽查实施
9.1 抽取检查对象
9.1.1 上级机关统一抽取
上级机关通过省政府工作平台统一发起抽查任务、统一抽取被检查对象、统一派发至各级文化和旅游部门,下级机关登录省政府工作平台查收派发的被检查对象。
9.1.2 本级机关自行抽查
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和抽查工作方案,市、区(市)文化和旅游部门通过省政府工作平台自行发起抽查任务,按规定的抽查范围和抽查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抽取被检查对象。
9.2 匹配执法检查人员
9.2.1 匹配人员
通过省政府工作平台对抽取的被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将被检查对象随机派发给各执法检查人员实施检查。
9.2.2 人员要求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由处(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它人员中另行指派。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9.3 检查方法及实施程序
9.3.1 检查方法
9.3.1.1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抽样检测等方式,可以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检查结论、司法机关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委托专业机构实施抽查检查的,应当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
9.3.1.2 执法检查人员可以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内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需要对检查对象进行现场检查的,一般按照9.3.2 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9.3.2 现场检查程序
9.3.2.1 预查比对
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本部门业务系统、档案资料等方式,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
9.3.2.2 事先告知
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等,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不宜事先告知的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或发放相关告知文书。
9.3.2.3 现场检查
应按照如下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a) 现场检查人员从检查组成员选派且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b) 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现场填写双随机抽查检查记录表;
c)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相应监管措施。责令停止违法活动与督促整改可以视情采取书面方式、口头方式、移动执法设备打印等方式;
d) 现场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要求被检查对象在记录表上签字或盖章。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或盖章的,由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在记录表上签字说明。
9.3.2.4 录入结果与公示
执法检查人员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讨论确认检查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并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在抽查任务截止前,执法检查人员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省政府工作平台。该检查结果将被共享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信用中国(山东)网站等,向社会公示。
10 后续处理
10.1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出现无法联系等情形的被检查对象,函告市场监管部门,由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0.2 对外公示
将通过采取拒绝提供、变相拒绝提供、不按期提供抽查检查资料等方式不予配合检查情节严重、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的被检查对象,录入省政府工作平台,对外公示。
10.3 移交线索
10.3.1 文化和旅游系统内部移交
对于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属于文化和旅游系统管辖范围的,作为案源移交本级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实施后续处理。
10.3.2 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移交
对于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线索,不属于文化和旅游系统管辖范围的,依法移交相关监管部门。
11 检查证据
11.1 证据种类
11.1.1 书证
以其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证明抽查检查情况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例如账簿、报表、单据、凭证、文件、图片等。
11.1.2 物证
抽查检查中提取的体现被检查对象外部特征、存在状况或内在属性的物品或者痕迹。
11.1.3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利用录音、录像等手段记录取得的声音、影像或者其他信息资料。
11.1.4 第三方证明
由文化和旅游部门委托的检验检测、审计核查等机构以及检查对象所在地物业、街道办、居委会等第三方出具或签署确认的检验检测报告、审计核查报告、实地核查表等各类证明材料。
11.1.5 陈述材料
被检查对象对抽查检查结果所作出的陈述申辩、有关情况说明等材料。
11.1.6 其他证据
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抽查检查需要,所作出的现场笔录、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其他有关材料。
11.2 证据收集
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收集证据:
a) 现场检查:进入当事人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并提取有关证据;
b) 非现场检查:通过本部门业务系统、档案资料等途径,收集、掌握被检查对象的相关数据、资料;
c) 委托收集:根据抽查检查需要,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审计核查机构、鉴定勘验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依法收集被检查对象相关材料;
d) 询问相关方:通过询问企业所在地物业、街道办、居委会等相关方,形成相关佐证材料;
e) 听取陈述:通过听取被检查对象的口头陈述或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等途径,形成检查结论补充证明材料。
11.3 证据要求
11.3.1 一致性
提取的各类书证材料应当认真核对正本、副本,取得复印件要与原件保持一致。
11.3.2 真实性
取得的各类证据要确保真实性,提取的复印件均应加盖被检查对象公章,提取的第三方证明材料应当盖章或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11.3.3 完整性
提取的证据材料应当足以认定所作出的抽查检查结论。
12 档案管理
12.1 管理原则
档案实行条线管理,各业务条线应当根据本条线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档案管理规定,制定本条线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归档材料内容、装订要求、归档期限等,并负责档案的日常保管。
12.2 委托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档案可以委托第三方统一整理、归档。
12.3 管理要求
档案材料一经归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抽取、涂改、增删卷内文书材料,确需修改的,应当详细记录修改的时间、内容、原因和经办人、审定人等信息。
12.4 档案利用
12.4.1 档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查阅、外借,档案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复印、散播。
12.4.2 借阅档案应当报经处(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12.4.3 严格遵守保密有关制度规定,不得违反档案管理规定擅自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档案资料。
12.4.4 档案借阅归还后,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核对档案有无拆封、短缺、污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注明有关情况。
13 监督管理
13.1 文化和旅游系统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
a)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
b) 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
c) 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
d) 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e) 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13.2 文化和旅游系统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a) 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
b) 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
c) 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
d) 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
e) 抽查检查过程中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的;
f) 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13.3 对存在违反档案管理规定、廉洁纪律规定等其他情形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14 分则
各业务条线应当根据总则要求,分别制定本条线各检查事项的实施分则,明确本条线各检查事项的检查程序、证据提取、结果认定标准、档案管理等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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