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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网青岛市黄岛区供电公司信息公开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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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信息公开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切实保障广大电力客户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电力监管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和《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制定本通知,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青岛市黄岛区供电公司

2021年12月29日



国网青岛市黄岛区供电公司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第一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真实准确、规范及时、便民利民的原则,并对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本通知所称公司信息,是指公司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公司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不得公开。但是,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应当予以公开。

本通知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四条 依照本通知和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以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

(一)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性质、办公地址、营业场所、联系方式、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及编号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二)办理用电业务有关信息。各类客户办理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性质等用电业务的工作流程、办理时限、办理环节、申请资料以及业务办理环节中涉及审核查验事项的范围、明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三)执行的电价和收费标准。向各类客户计收电费时执行的政策文件以及向客户提供有偿服务时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四)供电质量情况。包括供电可靠性、客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等政策文件和相关标准。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五)停限电有关信息。包括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停电起止时间及供电营业区有序用电方案、限电序位等信息。

(六) 供电服务所执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涉及客户利益的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七)供电服务承诺以及供电服务热线、12398能源监管热线等投诉渠道。供电服务热线与12398能源监管热线标识同步、同对象公开。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八)客户受电工程市场公平开放相关信息。公司执行的规范客户受电工程市场行为的政策文件和制定的相关制度文件。如有变化,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

(九)可开放容量有关信息。包括本地区配电网接入能力和容量受限情况,相关情况按季度更新;

(十)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应当在门户网站或移动客户端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栏目,全面、完整、集中公开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信息内容,便于公众查询和获取信息,并可通过公开栏、电子显示屏、便民资料手册、信息发布会、新闻媒体、即时通讯软件、短信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六条 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电力客户可以向公司申请获取与自身直接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电力客户依照本通知第六条规定向公司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部门或单位代为填写信息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名称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公开内容与其自身相关的描述。

第八条 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公司不再处理该信息公开申请。

第九条 公司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如不能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信息公开申请,公司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

(三)依据本通知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已就申请人提出的公司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公司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公司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公司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以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供电服务查询等活动,公司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公司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公司提供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公司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三条 公司依申请提供信息的,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的方式提供信息。

第十四条 编制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如有变动应同步更新。

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索引、名称、内容概要、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咨询机制,设置信息公开咨询窗口。咨询窗口设置以95598等供电服务热线为主,也可设立网站互动交流平台、接受现场咨询等。信息公开咨询原则上应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责任和程序,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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