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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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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单位:

现将《青岛西海岸新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2月22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医疗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行政务公开和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要求,进一步规范信息公开的内容、程序,丰富信息公开的形式,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加强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加强社会公众监督和单位职工民主监督,增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活力、保障社会公众和单位广大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青岛西海岸新区医疗卫生行业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青岛西海岸新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是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承办本单位具体的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遵循真实、准确、及时、公正、公平、合法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信息公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公开的信息不得侵犯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第七条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公开信息,应当以清单等形式列出信息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在确定公开信息时,重点包含下列内容:

(一)事业单位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名称、地址、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内设机构名称、便民服务电话、单位领导名录及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规范等;

(二)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三)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等;

(四)影响群众生活的有关变动事项、计划、方案和信息;

(五)接受社会监督的电话、窗口、信箱等。

公开内容原则上以长期公开为主,如果有更新及变化,应及时说明。

第八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动公开的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西海岸新区申请信息公开程序向相关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和管理。

第十条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过多种形式公开,便于公众知晓。

(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

(二)在门诊、病房以及对公众服务窗口等明显位置设立公开专栏、宣传橱窗、电子大屏幕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等;

(三)编印、发放就医手册、宣传资料;

(四)建立单位领导接待日制度、设立投诉信箱、公布咨询、投诉、举报电话;

(五)为门诊、住院病人提供收费清单,提供费用查询服务,病人出院时,应提供总费用清单。

当医疗服务内容发生紧急变化等情况时,应将有关信息及时在单位所在地传统媒介和新媒体平台公开。

第十一条  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公众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回应公众关切的问题,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信息公开咨询可采用现场咨询、热线电话或网站互动交流平台等,注重与本单位服务热线、新媒体平台等方式的融合。

第十二条  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指导,规范信息公开行为,及时督促各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信息公开费用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不当公开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举报。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依法及时处理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申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投诉、控告和检举,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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