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兼管,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并设有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
第二条 各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是本班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完成本班学生的学籍信息的修改、核对、学生成长评价等上级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时间完成。
第三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班主任负责联系、提醒、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第四条 严格控制班额,每班不超过50人。符合条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长审批,教导处负责安排到相应的班级就读,班主任应及时办理接收学生的相关事宜。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学
第五条 学校管理员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统一及时更新学籍照片。
1.班主任负责学籍的建立:七年级新生建籍,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实际人数进行核对相关资料。
2.学籍核对:每个学期开学后进行,检查本班实际人数与学籍管理平台系统人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转学
第六条 转学操作办法
1.中途转入的学生,要在山东省基础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提供全国学籍号和身份证号并录入该生的学籍信息,同时需要家长提供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房产证(或租房备案),户口为青岛西海岸新区以外的,需再提供学生父母工作和居住证明,由班主任交给学校学籍管理员拍照上传后由教育体育局学籍管理处审批。
2.中途转出的学生,要求对方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提出转入申请,同时需要家长提出转学申请,还需跟踪学籍系统流程,以确保学籍异动的操作。
说明:凡是因为转学而变动学籍的必须经区教育体育局学籍管理审核确认。
(三)休学和复学
第七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0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体育局学籍管理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学校在系统中提报。
流程四:教育体育局学籍管理批准。
说明:
1.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2.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诊断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后随下一年级就读。
3.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教育体育局学籍管理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三、其他
第八条 学生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
第九条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时间完成相应的学籍工作的,则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处理。
第十条 班主任在平时工作中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杜绝辍学现象。学生转学而不办理转学手续的,亦作辍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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