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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第七初级中学学校章程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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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办学效益和依法治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青岛西海岸新区第七初级中学,为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学制三年,隶属于青岛西海岸新区教育和体育局。学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第三条 培养目标: 培养有健康人格的人;培养有文化教养的人;培养有生活能力的人;培养有民族素质的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为明天准备民族素质。

第五条 办学目标: 办“教育质量高、社会声誉好、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六条 办学理念:以人为本,办适合师生可持续发展的教育。

教师育人理念:教一个爱一个,永不言弃,让自己成为有成就的老师。

学生学习理念:学一点是一点,永不止步,让自己成为最优秀的自己。

师生理念:拒绝平庸,追求卓越。

办学方向:办有灵魂的教育;办负责任的教育;办有发展潜力的教育;办有核心竞争力的教育。

第七条 学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人礼诚善,做事勤实恒。

学校核心文化:爱与责任

校 训:明德明责   博学博爱

校 风:尚德勤奋   求实创新

教 风:钟爱严谨   协作探究

学 风:勤奋励志   求真创造

第二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依法治校、和谐管理、精细管理、自主管理、科学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招收学生;

(三)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四)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按照规定对合格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或出具相关证明;

(六)依据《山东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黄岛区教体局《事业单位岗位竞聘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聘任教师及职工,并对其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依法管理,合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校的义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实施初中阶段的三年义务教育,提升受教育者的各方面素质;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法令和政策;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发布的课程纲要、课程标准和省、市、区级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教学计划,进行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需要的教育教学活动;

(四)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安全教育管理,创设平安和谐校园;

(五)创设管理规范、环境优美、文化浓厚、和谐奋进的校园环境;营造教师幸福工作、学生快乐学习的和谐氛围;

(六)依法保障及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学生和教师的幸福指数;

(七)开发和谐课程,构建生态课堂,创建和谐班级,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的空间,挖掘潜能,个性,办适合学生成长的教育;

(八)为教师提供发展的平台,促进教师专业成长,鼓励教师个性化发展;

(九)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水平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十)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办师生向往、家长满意、社会认可的教育;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黄岛区教体局聘任。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校长的主要职责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负责学校工作;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校长职责和义务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政策和学校章程,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三)依照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聘任(用)、考核、奖惩教职工;

(四)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等职权;

(五)参加培训;

(六)对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非因法律和政策规定的事由、非经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程序,不被解聘、辞退或处分。

第十三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法律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

(二)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按国家课程纲要、课程标准要求,开齐各门课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加强校园文化和校园环境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优化育人环境;

(三)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四)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五)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尊重和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组织报告工作,支持和配合党组织开展的工作;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七)建立与家长及社区的联系制度,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八)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副校长由校长在民主推荐或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名推荐,由黄岛区教体局考察聘任,协助校长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经黄岛区教体局批准,设立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中层机构,承担相应管理工作。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中层机构下属部门。中层机构负责人由学校聘任。

第十六条 学校中层机构名称和主要职责如下:

(一)教务处:负责学校的课程管理、教学研究、教学评估、学籍管理等工作;

(二)教科室: 负责学校教育科研、教师专业化发展等工作;

(三)政教处:负责学生成长、班主任管理、少先队等工作;

(四)总务处:负责学校财务管理、治安保卫,提供良好的教学条件和环境,以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和服务,保证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等工作。

(五)办公室:负责学校运作协调、校务工作督查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建立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党组织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产生,由上级党组织任命。

第十八条 学校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在本学校的贯彻执行,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深化教育改革,认真实施素质教育;

(二)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基本建设、经费管理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与校长共同做好学校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搞好领导班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发展、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六)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他们依照国家的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七)关心民主党派的建设,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和章程建立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群众组织负责人根据有关规定产生,由上级相关部门任命。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享受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决策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努力做受学生爱戴、让家长满意的教师;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遵循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指导、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自觉完成校本研修,认真参与教育教学活动,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履行德育工作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七)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自觉主动学习信息技术、教育教学等理论知识,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满足学生成长发展需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与义务,参照以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生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等;

(二)参加社区服务,依法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学生享有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有权为学校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学生如不服学校给予的处分,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五)学生在学业水平和品德操行上获得公正、全面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中学毕业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学生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生须自觉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到尊敬师长,虚心接受师长的批评教育,文明守纪,自觉爱护公物,争做规范加特长的学生;

(三)学生应关心学校、班级的发展,自觉维护学校、班级的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班级增光添彩;

(四)学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能力;因故或不慎造成学校物品损失或同学伤害,按照有关规定,须承担相应责任;

(五)学生应按时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关课程的学习,积极参与学校组织的各项实践活动;

(六)学生须认真参加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组织的各项学业考核,服从学校和上级部门的学生管理规定;

(七)学生应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发展目标和培养目标;

第六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层层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设独具特色的校本课程,开展形式多样的选修课程,并把文化特色作为校本课程开发的重中之重,逐步形成学校运行畅通的课程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加强教育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生态教育教学模式,营造宽松、自由的学习氛围,构建学生自主学习、主动发展的和谐课堂,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七章 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现代学校管理体制。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黄岛区教体局关于“构建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发展”的要求,每三年制定一份旨在推动学校依法自主发展的三年发展规划,建立和健全办学水平自评机制,以保证三年发展规划的实施和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适应依法自主发展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主要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奖惩性制度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凡是校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务须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教代会休会期间由教代会主席团行使职能,教代会召开后按照教代会决定执行。特别重大的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施民主管理,集体研究决策学校重大教育教学问题和行政工作。

(一)校长联席会议制度:校长主持,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党支部委员参加;学校重大问题经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协商,充分讨论后形成初步方案,由校长决策;

(二)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主持,副校长与支部成员参加,研究部署学校工作;

(三)行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主持,由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及学校中层干部参加,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

(四)校务委员会会议制度:主任主持,三分之二以上校务委员参加,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并对学校重大工作事项进行调研、咨询、审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成立教师团队、教研组、备课组,教师要积极参加团队、教研组、备课组的活动。学校通过团队管理教师,实施捆绑式评价。教研组为教师专业发展的管理组织,备课组接受团队和教研组的双重领导, 确保圆满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重大发展项目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负责人直接对校长负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全体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和责任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教师及其他职工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

第三十九条 学校选择在家庭教育方面有较好成效并热心公益活动的家长,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基础上建立班级、年级、学校三级家长委员会。

第四十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认真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或建议,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帮助,引导家长带领孩子走进社会、亲近自然,进行社会实践和创新活动。

第四十二条 加强家校联系,创新家校联系方式,建立“一证、两卡、三会、四平台”家校沟通渠道。积极争取家长的支持,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为学生成长创设良好环境。

第四十三条 密切教师与家长的联系,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四十四条 建立学校教育即大社区教育理念,通过校委会、家委会等平台,密切学校与社区联系,建立社区教育管理机构,让社区代表参与学校管理,监督、指导学校日常教育教学,让学校为大社区教育服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内发挥积极的教育作用。

第四十六条 学校热情为社区服务,积极开展学校资源社区开放、志愿者服务等活动,构建和谐社区。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八条 依靠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确保学校周边环境安全、文明。

第十章 后勤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后勤工作坚持服务育人的原则,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的原则,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

第五十条 学校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有关财务预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黄岛区教体局财管中心办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有关法律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民主理财,大型开支需经学校联席会研究、学校理财小组通过,并及时上报黄岛区教体局审批。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定期审查公布账目,并接受职能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使用规范票据,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

第五十三条 搞好学校整体建设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创建文明、整洁、优美的工作和学习环境。搞好校园绿化美化工作,加强绿色生态校园建设。

第五十四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建立健全财产和物资管理制度,及时做好校产清理核查和登记工作,做到账、卡、物统一。

第五十五条 切实加强学校的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各项应急预案,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避免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做好各项传染病的防疫工作,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

第五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食堂管理。学校食堂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门的要求,领取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学校要制定并实行卫生防疫制度和食品采购验收制度,健全食品留样制度和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制度,建立食物中毒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并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学生食堂账目要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范围,学校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组织对学校食堂账目进行民主理财,要按月公示理财结果,使学校师生及时了解食堂的经营状况。

第五十七条 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并依法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资助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如遇不可抗拒因素而需要迁校、并校或停办时,将及时制订善后处置方案和提供学校财产清单,报黄岛区教体局审核。

第十一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对学校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实施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对学校章程、规划、年度工作目标、重大财务开支、重大人事任免、重要制度等内容进行校务公开,接受教职工和群众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校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委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实施民主管理。教职工参与评议、考核学校领导干部。

第六十二条 学校接受校委会、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学校办学的社会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校接受黄岛区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监督,接受国家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址:青岛西海岸新区珠山南路1569号。邮政编码:266400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黄岛区教体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解释权归青岛西海岸新区第七初级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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