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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青岛西海岸新区第四初级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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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凡是按有关规定升入、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档案管理,严格按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为学生办理入学、转学、休学、升学等手续。

第三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规章制度,促进管理规范化和学生健康发展。

第四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自治组织,发挥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作用,不断提高学生素质。

第五条: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创造条件,鼓励学生发展特长。

第六条:学校依法保障学生受教育权利,严禁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学校采取切实措施,积极转化学困生和品行有缺陷的学生,防止学生辍学。

第七条:学生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

1.按规定取得学籍。

2.依法律规定,享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3.对学校制定、出台的有关学生利益的政策的知悉权。

4.对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参与权、建议权。

5.品学兼优的学生和特长生有从学校获得物质、精神鼓励的权利。

6.特殊、困难学生有向学校申请物质帮助的权利。

7.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有申辩、申诉的权利。

第八条:学生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义务:

1.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的义务。

2.有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

3.有爱护学校财产,维护学校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

4.有按时交纳代收费和按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的义务。

5.有积极参加集体活动、义务劳动和公益劳动的义务。

6.有服从学校教职工教育、管理的义务。

7.有维护学校声誉、为学校争光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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