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条: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按规定为教师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保障教师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
第三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专业进修或专业培训,支持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第四条:学校执行对教师的考核制度。每学期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专业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教师档案,并作为受聘、晋职涨工资、奖惩、待岗或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学校对教师实施奖励制度。教师在教育教学、教育科研中取得突出成果,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解聘。
对处罚或解聘决定不服的教职工,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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