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一切工作都要服务于教学工作。学校依据国家颁布的《普通初级中学管理规程》和《青岛市中小学依法治校规程》管理教学工作。
第二条:教学工作坚持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身体心理、劳动技能和艺术审美等素质,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劳动,学会生存,学会健体,学会审美,促进他们生动活泼、主动的发展。
第三条: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工作。重视教学方法的改革和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组织开展好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活动。对于在教研教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师学校给予奖励。
第四条:按照《黄岛区中小学教学常规要求(70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认真做好各项教学工作。
第五条:课堂教学是教学的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主渠道。在课堂教学中坚持“三为主”原则(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训练为主线),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创新精神。提倡、鼓励教师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第六条:社会实践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学生个性和特长的有效途径。学校积极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增强学生动手能力,发展学生特长。
第七条: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考试的规定,全面评价学生学习成绩,不以考试成绩排列和公布学生、班级、教师的名次。
第八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要求开展教学活动,开齐课程,上足课时,不随意增加或减少授课时数。
第九条:严格按照上级公布的学生用书目录购买和使用教材、资料,严禁向学生推销未经批准的教学用书、学习资料、试题和各种学具。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总量,不占用学生的课余时间、双休日和节假日安排学生集体补课。
严格控制学生的课外作业量,除双休日外,学生每日作业总量不超过1.5小时。
第十一条:任何班级和教师个人不得自行给学生停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停课一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区局备案,停课两天或两天以上,需经区局批准。教师不随意调课,调课需经教导处批准。
学校组织学生集体参加校外社会活动,需报区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能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包括双休日和节假日)。
第十二条: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改进和加强体育和卫生工作。学校建立健全体育卫生工作制度,保证学生必要的体育课外活动时间;上好健康教育课和青春期心理卫生课程,定期组织学生查体,做好常见病和传染病的预防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
第十三条:抓好学校艺术工作。开齐上好音乐课、美术课,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文化艺术活动。
第十四条:认真执行学校干部听课、兼课的规定,学校干部带头进行教学改革,做好对教师教研教改的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搞好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以及专用教室的建设工作,提高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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