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有效开展教育培训。要按照职责具体分工,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二、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三、学籍建立
(一)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二)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终身不变。学籍号具体生成规则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订。
(三)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普通学校接收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外,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四)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四、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二)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四)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复印件,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
五、学籍变动管理
(一)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二)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三)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四)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五)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六)学校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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