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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青岛西海岸新区奋进路初级中学学生资助政策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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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与资助原则

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1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青发改社会〔202295号)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基本原则。现将(学生资助政策)等相关要求公示如下: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西海岸新区奋进路初级中学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资助政策服务

(一)免除学杂费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除学生学杂费。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公用经费予以保障,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公用经费给予补助。

服务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900,初中1100;寄宿制学校公用经费按寄宿生数,年生均增加200元。对学生规模不足300人的学校,300人核定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0,其中,招收孤独症、脑瘫症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不得低于当地普通初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12倍。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继续按照特殊教育学校标准执行。具体按照我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青政发〔201631)和《青岛市第三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21—2025)(青教通字〔2021152)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我市《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青政办发〔20216)执行。

(二)免费提供教科书

服务对象:义务教育学生。

服务内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作业本,免费为小学一年级学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地方课程教科书。

服务标准:课程教科书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年105元、初中每生每年180,小学一年级字典每生14元。作业本补助标准小学12年级每生每年15元、36年级每生每年20,初中每生每年30元。具体按照《关于免除城市义务教育段学生教科书费和全市义务教育段学生作业本费的通知》(青财教 201220)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青政发〔201631)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我市《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青政办发〔20216)执行。

(三)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服务对象: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服务内容:提供生活补助。

服务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500元、初中625元。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青政发〔201631)及《关于做好2021—2022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青教办字〔202161)执行。

支出责任:按照我市《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青政办发〔20216)执行。

四、依据、等级及条件

(一)认定依据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因素、特殊群体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突发状况因素、学生消费因素、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等。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 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 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 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二)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等二至三档。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2.有下列情况的,认定为困难:

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人口多,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2)父母有一方或双方下岗,或者父母有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3)家在边远山区,以务农为主,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3.有下列情况者,认定为一般困难:

家庭收入较低,学生本人在校的学习、生活只能得到基本的经济保障,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在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导致家庭收入大幅降低的;

2)单亲家庭且收入低的;

3)家有病人需要常年治疗的;

4)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受理时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秋季开学后集中受理。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五、工作机构

(一)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政教处负责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

(二)班级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为成员的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六、资助申请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资助工作,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所有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内容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

(二)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着个人自愿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三)评议、认定、公示。

班级、学校受理评议和汇总上报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班级为单位,组成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评议过程要有记录。班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

第二阶段:学校学生资助认定小组汇总、审核班级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三阶段: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终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四)建档备案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根据认定结果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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