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一、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一)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二)凡学校中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三)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四)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代表占学校教职工的比例,一般在30%左右。
(五)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和青年教工应占适当比例。
(六)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根据学校年级组或教研组和各类人员构成状况,确定选区、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的比例、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
2.工会要向教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教代会。
3.年级组或教研组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过半数票才能当选。
4.各小组将选举结果报工会,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5.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打击报复时,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代表义务:
(1)学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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