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初级中学办学章程
序 言
黄岛初级中学创建于1984年,时为黄岛区黄岛镇中心中学。1995年更名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中学”,2014年随青岛西海岸经济新区的成立,更名为“青岛市黄岛区第三中学”,2018年1月因区划,更名为“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初级中学”。
学校秉承优良办学传统,围绕“滋润生命 携手成长”的生命教育理念,坚持以生为本,坚守教育本真,尊重育人规律,践行科学规范,师生共同发展,努力把学校建成岛城知名的精致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黄岛初级中学,学校地址为黄岛区海南岛路61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全日制公办初级中学,隶属于青岛西海岸新区教育体育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校办学设计规模为初中30个教学班,每班50人以 下,依据社会发展和自主办学需要进行调整。
第五条 学校秉承“ 创造适合每一个学生法阵的教育,建设师生共同发展的学校”的教育理念,以“培养多元、和谐、持续发展的新世纪人才”为办学目标,践行“追求卓越,争创一流”的校训,弘扬“滋润生命携手成长”的办学理念,倡导“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师风,培养“立志、修身、博学、向善”的学风,立德树人,全面发展。
第六条 校徽设计说明:
图形含义:1、字母H由船帆和海燕变形而成,与圆C组合在一起,代表黄岛(Huangdao)初级中学(Chujizhongxue )。2、字母C与朝阳组合成大写字母Q,与海浪相结合,代表青岛西海岸新区(Qingdaoxihaianxinqu)。3、做为“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初级中学”几个主题字的首字母,QHC图形构成学校校徽。
文化阐释:1、圆形结构代表学校的向心力,象征学校教育事业万众一心,蓬勃发展。2、色彩选用天空与海洋蓝色调,突出学校处于碧海蓝天的青岛地域性特征;红色的朝阳寓意学校师生具有核心意识、朝气蓬勃、永葆活力。3、帆船、海鸥、海浪组合寓意黄岛初级中学在青岛西海岸新区大背景下,将带领全校师生乘风破浪、扬帆远航、开拓进取!
第七条 学校成立纪念日为每年9月16日。
第二章 学校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校长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实行任期制,任期内年度信任投票均需达到60%的信任票,连续三年信任票达到60%但未超过80%时,校长不得连任。
第十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按章程办学,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长远发展目标和学校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教育教学、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制定教师队伍建设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内设机构设置方案,按程序提名、聘任中层干部。
(六)组织制定学校内部劳动、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七)组织制定、执行学校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八)支持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按照各自章程进行活动。
(九)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为学校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和决策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校长办公会一般一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工会主席等参加,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负责研究和决策的学校行政工作重大事项包括:
(一)党的方针、政策,上级会议精神、决议、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学校办学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总结、校长任期目标、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的制定或修订。
(三)校企合作、联合办学、招生工作。
(四)学校内部机构设置、人事安排、教师队伍建设。
(五)教职工聘任、奖惩、考核、职称评审、工资、待遇分配方案。
(六)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重要基建项目,大额经费收支,大宗仪器设备、物品的购置,资产处置,校舍出租出借,对外合同的签订,招标项目。
(七)校园及师生安全工作。
(八)因公出国(境)访问及涉外校际交流事项。
(九)涉及学校、师生发展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采取“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方式议决事项。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做出正确决定。会议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应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党总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功能,对上级党组织和本单位党员大会负责。学校党总支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完成《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各项基本任务。
(二)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学生德育工作。
(三)按规定做好干部的教育、培养、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四)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支持、保证和监督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其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六)加强统战工作,发挥党外人士作用。
(七)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五条 学校党组织贯彻民主集中制,凡属重要事项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校务委员会主要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15名校务委员组成,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专家和社区(社会)代表等多方人员。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校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学年不少于2次。校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体校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 学校共青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组织机构并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党组织和上级共青团双重领导,配合党组织和学生处团结、教育全体团员青年,推进学校青年学生思想道德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委会)制度。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学校通过家长自主推荐和班级推荐的方式,以年级组为单位推选学校家委会成员。学校家委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家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长1名。家委会主任负责家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办学需要设置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总务处、教科室和团委等服务职能机构。学校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校务、党务工作,学校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教研工作,政教处负责学校学生德育教育、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学校总务、后勤保障工作。教科室负责学校科研、课题、语言文字等工作。团委负责加强团组织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开展多种教育活动,并负责领导社团开展工作。依据现代学校建设的需要,学校可以调整有关职能部门的设置。
第二十条 各部门领导实行任期制。任期内信任投票均需达到60%信任票,连续三年信任票达到60%但未超过80%时,不能参加下一轮提名竞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学校全面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
学校资源配置以及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应公开透明,自觉接受利益相关方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以教育教学为中心,遵循“滋润生命携手成长”的育人理念,让全体学生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培育全面发展、主动发展、个性发展的合格人才。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以学生养成教育为重点,让学生在实践中感悟与提升,学会求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处,学会发展,增强学生的公民素养、人文情怀、创新精神、实践能力。
(一)加强班级建设,实行班级管理工作量化考评制,班级管理体现人文意识、自立意识、创新意识,提倡多样化、个性化,每学期开展先进班集体评选活动。
(二)强化全员育人,将德育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各学科教学均体现德育目标,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整合学校、家庭、社会(社区)的教育资源,形成多维立体的德育工作网络。
(四)加强学生安全教育,定期开展逃生演练,提高学生自护、自救能力,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五)加强劳动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情感。
第二十四条 学校深入推进课程改革,开齐开全国家课程,加强学校校本课程的自主开发与研究,建立生命教育、体育、艺术、科技教育特色课程体系。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法治宣传教育。
学校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探索和推行以自主、合作、探究为主题的多元化综合教学方式,发挥学生主动性,打造人文高效课堂和生命课堂,提高教学质量。
学校加快数字化校园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的深度融合,建立基于云平台技术下教学管理、评价的信息化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体育工作,注重学生身心发展,规范实施“课间操”、“眼睛保健操”、“每周三节体育课”、“一天一小时的课外活动课”,举办运动会,设立体育节,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让所有的学生参与到体育锻炼中来,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第二十六条 学校加强学生社团建设,实现人人参与社团。社团由学校特色教育领导小组统筹管理,由政教处、教务处和团委具体组织,聘请教师作专业指导。学校积极与驻青高校和科研机构联合开展社团活动,为师生个性特长发展和人文素养的提高搭建平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倡导“规范化管理,开放式办学”,每学期定期或不定期向家长开放学校课堂。
第四章 特色办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规范招收具有一定体育、艺术专业特长的学生。学校依据体育、艺术专业社团建设需要和社会发展需求确定招收专业种类和学生人数,制定招生方案,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科学设置体育艺术专业课程,开展体育艺术“2+1”项目达标活动,完善体育艺术专业发展的管理和评价体系,建立体育艺术社团和体育艺术特长学生学习成长档案,让每位学生的体艺特长能力得到发展。
第三十条 学校设置特色教育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特色社团发展。
(二)整合利用高等院校及其他社会资源,构建立体化体育、艺术教育体系。
(三)改善体艺教育办学条件,更新体艺教育专业设施,为学生专业成长提供保障。
(四)聘请体艺专业高水平指导教师加强对学生专业指导,促进学生专业成长。
第三十一条 学校以海洋科技教育为载体,以培养学生兴趣、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为重点,整合资源,拓宽渠道,组织海洋科技教育特色校本课程和教材的开发,培养视野开阔、志向明确、基础扎实、掌握一定研究方法、具备创新思维的优秀人才。
第五章 学 生
第三十二条 凡按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法律、法规。
(二)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礼貌待人,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达到规定的锻炼标准。
(四)遵守学校有关规章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参与的全面、多元、科学的学生评价体系,将学生的综合素质作为评价的基本内容,注重过程评价。学校对表现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平等对待学生,任何人不得有歧视学生、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等违背师德规范及法律法规的行为。学校要防止学生辍学流失。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委员会成员由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代表组成,分管德育的副校长任委员会主任。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或因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教职工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
第四十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它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和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区教体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学校科学制定绩效考核方案,各部门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学校依据岗位绩效考核情况自主确定分配方式、项目和标准,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管理规范的校内分配制度。
第四十四条 学校成立教师发展指导委员会,指导委员会要有广泛的代表性,由教代会选举产生,由推选的副校长轮流兼任委员会主任。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参与教育科研、学术交流活动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负责教师职称评聘和区市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等业务荣誉称号的推荐。
第四十五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关心教师身心健康。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师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须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工会主席兼申诉委员会主任。教师对学校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有异议的,可以向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委员应及时调解处理教师申诉和意见建议等,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报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学校原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有校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方可进行,修订程序按制定程序进行。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校长办公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初级中学教代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党支部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
3.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校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学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积极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校委会、中层干部、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支部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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