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的各项收入支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三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内容包括:财政经费拨款、事业收入、其他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四条学校各项收费必须具备收费许可证,学校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亮证收费。各项收入的取得须严格按规定使用合法票据;严禁使用未经财政部门监制的自制、自印、外购的收据;严禁将各类票据混用;严禁不开票据收费及不通过财务部门收费。
第五条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所有收入不得坐收坐支。社会捐助、赞助、资金收入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各项收入与支出严格按照手续,应收与实收必须进行核对一致无误。
第六条学校各项收入全部存入经过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开立的银行账户,学校出纳在学校收到的各项收费收入时,应在当日缴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另设账户、私设"小金库"及公款私存,不得压款、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七条学校从上级部门取得专项资金,要求单独核算。专项资金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八条学校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自行制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支出报销原始凭证、凭据要合法合规,报销的原始凭据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出纳和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条学校应严格按预算指标和预算项目办理款项的支付,不得出现无预算、无计划或超预算、超计划的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学校公用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青岛市黄岛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公用经费标准》
第十二条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的开支标准。学校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招待费。
第十三条学校一般性维修支出,必须根据学校需要及年初预算的安排。
第十四条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凡应纳入政府采购项目和范围的,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操作规程。如出现对应纳入而未纳入政府采购项目的支出,学校财务人员一经发现可以有权拒付,不予报支。并上报学校行政主管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学校在安排各种支出时,要厉行节约。既要考虑事业任务的资金需要,又要合理使用资金,切实做到精打细算,减少浪费,堵塞漏洞,讲求支出的经济效益。学校超过1万元的重要采购事项需要办公会事前集体决策,并出具证明材料,相关的支付业务发生时,需提供作为报销附件。
第十六条上级部门拨入的各种专款要严格按指定的用途使用,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报账。严禁将专款用于教职工福利等开支。
第十七条学校严禁出借资金,严禁为企业、个人或外单位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学校各项支出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学校支出数。
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
一、概述
根据黄岛区区教育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坚持依法办学,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科学配置教育资产,为教育教学提供保障,特制定本细则。
二、采购原则
(一)标准化原则
学校设备配置应参照《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教学装备标准》规定执行,学校在采用自筹资金配备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学校采购流程及资金审批权限规定,货比三家的原则经学校行政会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量入为出原则
学校应按照公用经费等学校经费总量妥善安排设备采购。
(三)物尽其用原则
1.对于需要配置的设备,以“先调剂,后购置”的办法进行操作。
对于需要更新的设备,以“先维修,后更新”的办法进行操作。
三、采购方式
(一)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尽量按照预算制定标准采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零星添置教学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规定的限额限量标准,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采购。
(二)分散采购
对于未列入黄岛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又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市场价格透明度较高、个性化要求较强,不宜采用协议供应商入围招标方式采购的零星设备,由学校分散采购。
学校成立3人以上的采购小组,“货比三家”后确定中标供应商。由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资金由学校支付。
在完成全部采购流程后,学校应将采购过程的有关资料(经加盖公章并由采购小组成员签名的采购说明原件、合同、验收单、发票复印件)存档备查。
四、监管规定
1.学校自行组织采购,必须严格遵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进行。
2.专项拨款购买的学校仪器、设备应优先考虑用于改善学生学习条件、学习环境,优先考虑单件金额小、零星分散、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申报限额的设备。教学仪器、教学配套材料以及图书等,在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中足额列支,不得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不足部分在学费收入中支付。
3.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并执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4.学校需求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按照相关配备规范、标准执行。
5.学校在采购相应的仪器、设备前,应对现有的同类(种)设备分布、设备数量、规格型号、购置日期及设备利用状况进行审核,依据“必需、实用”的原则进行论证并通过校务会议,由法定代表人审批后方可办理相关采购申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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