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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红石崖初级中学考试管理制度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6-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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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育教学过程管理,推进考试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推动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当前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我校实施和管理学校考试工作的基本依据。学校考试管理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第三条学校考试管理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课程改革和考试管理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考试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许可、由学科教师实施的学科课程的单元测验,期末考试。   

第二章目标与原则

第五条学校考试管理工作的基本目标是:

建立严格的考试管理机制,制定科学的考试管理办法,规范考试的组织主体,明确考试的范围与类别,优化考试的命题与方式,控制考试的规模与次数,最大限度地发挥考试的积极作用,正确运用考试结果。

充分发挥考试的诊断发现、改进矫正、激励导向功能,引领学校、教师、家庭、社会树立正确的考试观、质量观、人才观,关注学生学习兴趣、态度、方法与习惯培养,使学生获得积极的生命体验,促进学生“勤奋学习、快乐成长、全面发展”。   

第六条学校考试管理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基础性原则。根据教育内容和目标,遵循学科特点与学生心理发展规律,科学考查学生的学习素养、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和综合能力等,准确反映教与学的过程和现状,为改进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发展性原则。学校考试要树立为促进学生发展,改进教学服务而测量的观念,不仅要关注学生的学业成绩,而且要发现和发展学生多方面的潜能,了解学生发展中的需求,帮助学生认识自我,建立自信,促进学生在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积极主动地发展。    

开放型原则。学校考试要全面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考试形式要多样化,考试内容要多元化,提倡实施开放型考试。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科学揭示学生在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学习与发展水平,充分反映学生的实践活动和研究性学习成果。

第三章考试类别、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考试类别 

学科单元测验属于教学过程中的诊断性考试。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进行命题(也可采用学生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每个学科每个单元各进行一次测验。

期末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期末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放假前一周。试题由局统一或学校命制。

第八条考试(考查)科目

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考查科目为科学、道德与法治、音乐、美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含信息技术)、地方课程、学校课程。

第九条考试(考查)形式

鼓励采用实验操作、听力测试、辩论、情景测验、成果展示、小论文以及面试答辩等多种考试、考查方式。重视过程诊断反馈与期末考试相结合;规定内容与自选内容相结合;书面测试与口头测试、动手测试相结合;学科测试与特长测试相结合。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条考试命题

考试命题要严格依据国家学科课程标准,在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意考查学生灵活运用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能力,准确反映学生的学习程度。

学校要建立命题、审题制度。对于日常考试,学校可采取教研组或备课组集体命题、教导处审题等方式,也可由学生自主命题,充分发挥学生在考试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试题命制要结构合理、题型灵活、难易适中、分量适宜,杜绝偏题、怪题。

第十一条考试实施

除学科单元测验外,期末考试试题的印制、保存、传送要采取措施,合理设置考点、考场,根据考试的需要安排监考人员。教导处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考试组织或实施细则,细化考试环节和流程,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平稳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试卷评阅

学校应周密安排试卷评阅工作,评阅前要审查试题答案的准确性、合理性,并进行试评,统一标准后再行正式评阅。试卷评阅应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宽严适度,始终如一的原则。要加强对主观试题、开放型试题的阅卷质量管理,建立相应的监测制度。

第十三条考试结果呈现

学科单元测验实行无分数评价。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学业考试提倡实行等级评价(一般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四条考试结果运用

考试成绩应单独反馈给学生,并作为考查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地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学校和教师应对考试结果进行认真分析,了解学生知识掌握和能力发展情况,反思矫正日常教育教学的得失,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任何班级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名并公布名次,学校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奖惩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

第五章考试管理

第十五条严格规范各种学科竞赛、考级等活动。学校实行划片招生,不举行和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统一考试、竞赛或其他考级考试等活动。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社会证书、等级认定考试所获得的奖励与证书,可作为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容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除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考试和培训。

第十六条任何班级不得以教育质量监测等名义组织学生进行统考。

第十七条要将学校考试管理纳入学校规范办学行为管理的重要内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要按照省教育厅规范办学行为的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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