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2024年秋季学期具有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及比例
义务教育阶段在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标准为非寄宿生初中每生每年625元。
三、遵循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认定依据及档次
1.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5)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监护人属财政供养人员、经商办企业及个人纳税的;
(5)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学校处分。
(6)开学一个月转入或中途转出学生
(7)因病(事)休学或请长假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学生。
(8)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3.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原建档立卡学生(含脱贫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六、申请认定流程
1.学校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监护人做好政策宣传,确保每一位学生监护人了解后,组织学生或监护人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带有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承诺的《青西新区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能够证明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材料。
2.评审。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要求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评审认定工作。负责学生生活补助评审认定的领导、监督、组织评审工作,并对评审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公示。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将评审结果以适当方式,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注意保护学生隐私等有关信息)。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汇总表留存备案。
4.发放。将公示无异议的结果上报至区局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进行复审,最终确定受助名单后,由区局统一通过代发银行直接发放到持卡人为学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区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通过银行统一将资助金及时拨付到学生资助卡中。享受资助的学生在《资助发放登记表》上签字。
5.备案。加强学生资助工作的档案管理,将学生申请表、户口簿和银行卡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学校填写的各类汇总表、受理结果等有关材料分年度、分年级建档,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及时维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义务教育模块,待学生生活费补助金发放完毕后,及时上传学生名单,完善系统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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