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籍管理工作,根据《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及《青岛市教育局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普通教育工作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按局普教处要求建好新生学籍
开学一个月之内按照教体局普教处统一要求建好新生学籍 ,上传各种电子信息。
二、严格学生转入转出程序,加强对转学手续的管理
1.转入我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符合我校划片招生区域的学生家长持相关材料,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符合入学条件者,学校按规定填写《青岛西海岸新区普通中小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四份,经学校校长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家长携带上述材料及复印件到局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借读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注册学籍,学生可到接收学校借读,不符合条件者退回。
所有办理转入的学生,必须经区局审查同意并注册完学籍后方可入学。未经学籍注册,学校不接收学生入学。
2.转出我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转往外地的学生,持户口本(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填写《青岛西海岸新区普通中小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四份由接收学校的校长签字并盖章。学生家长携带以上相关证件及复印件到局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在转出学校存档。未经区局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学校不得让学生擅自离校, 否则视为学生辍学。
3.义务教育阶段区内转学
初中和小学在区内原则上不得转学,确因家庭搬迁,要求转学的学生向原学校提出申请,经原学校审核同意后,填写《青岛西海岸新区普通中小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四份, 学校校长签字并盖章,最后携带户口本及房产证到我校联系 就读。经接收学校同意,并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普通中小学生转学备案表》接收学校处签字并盖章,最后到局学籍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4.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退学
(1)休学。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局学籍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予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 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县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校长、教务中心主任和班主任签名后,到局学籍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2)复学。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局学籍管理办公室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学校对复学的学生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3)退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或辍学的,要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予以处理。学校学籍管理员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及时报局学籍管理办公室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三、建立学籍报告制度和检查制度
1.建立学籍报告制度。教务中心负责如实填写《学生变动情况登记表》每月一次上报局学籍管理办公室,上报时间为每月最后一周的周一。
2.实行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校长承担学校招生和学生转学等责任,严格执行《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的各项规定和区局规定 ,切实抓好学籍管理工作。 各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应设专职学籍管理员,不能随意更换。以保持学籍管理工作的连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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