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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文汇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6-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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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是学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稳定学校教学秩序,实现学生有序流动,有效控制辍学的必要措施。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山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施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下列学籍管理办法: 

一、入学管理 

我校新七年级招生必须按照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教育体育局当年招生政策,根据招生区域,根据学位数量统筹招生,录取的新生首先在招生平台进行公示,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提前告知,不予发放录取通知书。 

1.新生入学,采取入学通知书制,并将入学通知书发给其父母或其监护人的手里,接到入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2.新生入学后,学校教导处负责将录取学生信息进行上传山东省学籍平台,进行学籍注册。

3.学校必须给每个学生建立一份义务教育学籍卡,由学校教导处负责管理,在管理中不允许出现学生学籍不清或分离的现象。

4.学生的学籍档案的内容由班主任负责把关。学籍档案中的学生成绩和综合性评价要实事求是,要如实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学生毕业后,学校应把学籍档案归档以备查考。 

二、转学管理 

1.转入 

凡符合“就近入学”的义务教育要求和教体局相关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

(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监护人向接受方学校申请转学,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入前须由教导处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不符合学生身份的,应勒令改正后再入学。 

(3)办理学籍。新生将转学手续交到教导处,由学校统一办理转入手续。 

(4)手续不全或没有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 

2.转出 

(1)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到转入学校提请申请转学表,然后由学生本人、家长、校长签字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2)转学手续的办理。经学校研究同意转学的学生,学生向拟转入的学校提交申请,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学校方可同意转出,转入转出的学生均需双方学校的上级主管教体局同意后,方可生效。

(3)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再转回本校,极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回转学生只能回原班级,坚决不允许留级或跳班。 

(4)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三、休学、复学管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休学: 

(1)因伤病需长期治疗,不能坚持学习者; 

(2)患传染性疾病未愈,不适宜集体生活者; 

(3)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六周,跟班学习有困难者。 

2.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病休学生须持县或县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由学生家长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属实后,报教体局批准,准其休学。 

3.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期满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学生休学期间,学籍仍然保留。学生休学期满,应按时复学。复学时,应凭复学诊断证明书和有关材料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即可到校复学,学校原则上安排到原年级的下一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期未满,休学原因消失并具有相关证明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提前复学。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提前复学。但不得少于8个月时间。 

5.在学校无故不到校达15天以上或休学期已满又不具备继续休学理由且未到校复学达15天者,视为辍学。如有学生辍学,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长报告,并进行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到校。 

四、毕业管理 

对受完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少年,经考察达到初中毕业程度的,由学校发给经青岛市教育局验印的统一印制的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五、请假管理 

1.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凭家长证明或医院诊断书办理请假事宜。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由教导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2.学生在校期间因病因事临时请假的必须写请假条,班主任要与学生家长电话联系,告知详情,班主任在假条上签署意见,门卫检验假条并登记后方可让学生离校。 

六、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每学期举行期中、期末考试,全部学生参加所有科目考试。 

2.期中、期末考核时,科任教师、班主任要根据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如实填写《义务教育学生素质发展报告手册》,并及时与家长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3.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学校应授予“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5.对学生的奖励,由班主任或有关教师提出,属于学科类奖励的由教导处副主任审核,分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属于“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的,由教导处主任审核,校长批准。 

七、处分 

1.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

2.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学习纪律、殴打同学、聚众斗殴、严重损坏公物等不良行为的学生,教师应深入了解情况,分析原因,重在教育,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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