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一、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和规定。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初中入学办法改革,逐步实行完全相对就近升入初中的办法。初中招收新生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方法统编学号。
三、新生应持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或录取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由学校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四、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取得学籍。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新生的学籍档案,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验印,否则一律无效。学籍档案应留学校长期保存,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五、新生入学后,如发现有伪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学生等情况之一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新生入学后,由学校集体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证管理工作。学生证编号填写学生统编学号。
转学和借读
七、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常住本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入审批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入学。未经转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学校不得接收学生。
八、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审批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转出学校存档。义务教育阶段未收到接收学校接收函或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学校不得办理学生转出手续。
九、初中和小学学生在本学区内原则上不得转学;市内四区初中新生入学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转学。
确属因搬迁或户口迁移,居住地与注册学校距离超过4公里(或8站),要求转学的初中生,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转学到居住地附近的一般学校就读,学生办理正式转学手续。接收学校不得拒收,不得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
十、办理市内转学或暂读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两周内集中办理,平日不予办理。对未经原注册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接收学生的学校,要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校不得借学生转学向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十二、学生跨省、市及区(市)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教育的,均为借读生(市内四区之间跨区接受教育的,不属借读生)。学校一般不接收借读学生,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地学生,可以申请在本市(本地)借读:
(一)父母双方出国工作,由本市(本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二)父母双方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由本市(本地)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三)父母一方在本市(本地)工作,且具有本市(本地)常住户口,学生随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四)具有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均在我市经商或做工,学生随其在本市(本地)居住的。
(五)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境外学生。
十三、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有父母双方单位证明、原校同意外出借读的证明和原校学籍档案复印件到暂住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接收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借读审批手续。
十四、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市(含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予休学。
十五、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学校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休学的,要追究学校负责人责任。
十六、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重新注册,方可复学。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十七、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申请,并提交区(市)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或辍学的,要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青岛市义务教育条例》予以处罚。凡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十八、初中非毕业年级每学期一般只进行期末考试。考试和考查方法可灵活多样,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技能的评定。
十九、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青岛市中学生思想品德评定标准》以及省教委制定的《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试行方案》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充分肯定学生的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二十、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作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
升级留级跳级
二十一、中小学每一学段内升级采用直升式,不实行留级制度。
学生每年末考试如有不及格科目,可进行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可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如所留学科到毕业时仍不及格,则根据有关规定发给结业证书。
二十二、中小学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复读班,不得以任何理由招收插班复读生;假期期间不得上课。
二十三、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予跳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毕业结业
二十四、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二十五、学生毕业考试有不及格科目的,准予补考一次,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发给毕业证书,只能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或义务教育证书)。
(一)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两科不及格者;
(二)语文、数学、外语三科中有一科不及格,政治、物理、化学有两科不及格者;
(三)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均及格,其他学科(含历史、地理、生物结业考试成绩)有四科以上不及格者。
二十六、在中学全面实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在校生都应建立“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并载入本人档案,作为升学档案的必备材料。对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或适当放宽要求的学生,应注明原因,附上医院证明。凡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只发给结业证书。
二十七、学生思想品德评定不及格者,只能发给结业证书。
其他
二十八、建立辍学报告制度。学校要按规定要求和时间(期中、期末考试结束后三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上报九年制义务教育阶段“辍学情况报告单”。
二十九、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所在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
三十、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学生学籍档案册(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毕业生花名册等材料须认真装订成册,永久保存。
三十一、各校应确定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教务处主任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同时下设专门的学籍管理人员。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
三十二、本细则由学校办公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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