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制定本细则。
一、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各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省、市教委有关规定评选,由相应的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二、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处分。初中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共四种。
三、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初中的记大过处分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要严格掌握,并须经区(市)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未撤销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四、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后进步显著的,由学生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销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五、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六、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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