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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青岛西海岸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休学、复学、转学相关政策、所需材料和办理流程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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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学

(一)政策依据: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初中、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二)所需材料:

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休学书面申请。

(三)办理流程:

学校审核受理—通过学籍平台提报休学材料—教体局审核办结

二、复学: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康复证明

学校审核受理—通过学籍平台提报复学申请—教体局审核办结

三、转学: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入和转出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办理学籍异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域内不准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转学按照年级对应原则。

“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第十三条  除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外,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学校不接收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学生就读

本区户籍学生:

儿童的户口簿和监护人的住宅类房屋产权证;儿童户籍不与父母同户的,需同时准备出生医学证明以确认亲子关系;

非本区户籍学生:

由合同单位儿童监护人一方在本区连续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保明细或工商营业执照(在本区办理的登记时间一年以上);监护人一方在本区的居住证;监护人一方在本区的住宅类房屋产权证或在本区办理的登记时间一年以上的正式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学生及其父母在原籍的户口簿;儿童户籍不与父母同户的,需同时准备出生医学证明以确认亲子关系;

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四、适龄儿童延缓入学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四条  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县级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或病历;

延缓入学申请表(一式三份)

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户口所在地学区内学校申请—区教体局审核确认。

五、学籍证明、毕(结)业证书遗失办理学历证明确认

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义务教育证书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

毕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身份证、户口簿等个人信息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学生家长将申请材料报学校,学校审核通过后上报区教育体育局教育科审核)—审核通过后,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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