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要求,完善教师待遇保障机制,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导向明确、体系完善、奖惩结合的中小学教职工薪酬制度体系,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青岛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小学校教职工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区《中小学校教职工薪酬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等上级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我校教师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提高教师地位待遇,建立中小学教师工资与我区公务员工资长效联动机制,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我区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断深化中小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公平合理、公开透明、有效激励、管理规范的校内分配制度,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提高教师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加快推动学校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一) 坚持总量控制、自主分配、动态调整的原则;
(二)坚持人才导向、优绩优酬、多劳多得的原则;
(三)坚持规范管理、严格考核、注重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注重业绩,提高工作量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分配权重的原则。
三、实施范围和时间
学校在编(含聘用制)在职教职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绩效工资的构成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财政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由学校依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分配方式。
1.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上级规定的比例核定。
2.班主任津贴。根据现行财政经费拨付渠道,按照人均每月1000元予以保障。
3. 政府性奖励工资:中小学教师年度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我区公务员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部分,作为政府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现行财政经费拨付渠道予以保障,每年3月底前,根据上年度教师及公务员收入水平变动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五、绩效工资分配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1.基础性绩效工资由财政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账户,按月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
1.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只要教职工参加学校和个人的双向选择,按时上下班,按要求完成学校安排的工作,并达到“三定一聘”实施方案中规定的满基本工作量(12节)则每月970元全额发放 。教辅人员、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以达到标准工作量的2/3即视为满工作量。(近三年退休人员按完成工作量情况发放工作量津贴,达到基本工作量(12节)全额发放工作量工资)
说明:因事请假,基本工作量不满12节,每节按20元扣除。
2. 政府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根据区局对学校核发的政府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70%用以每月考核发放,30%用于每学期期末综合考核发放。
(1)月考核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①超工作量津贴
教职工超过基本工作量12节(不含12节)以上的均视为超工作量。教辅人员、干部8节(不含8节)以上视为超工作量。
核算办法:
工作量=课时量+其他兼职工作量(工作量按三定一聘核定的岗位工作量计算,如临时代课、校本课程、早自活动等当月动态核算)。
语数外学科=任课教师学科实际上课节数*1.2+本学科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课程方案课时数为准;
政史地理化生、音体美微心理学科=任课教师学科实际上课节数*1.1+本学科青岛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课程方案课时数为准;
其他岗位*1
② 班主任津贴
根据现行财政经费拨付渠道人均每月700元和执行政府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中人均每月300元(人均每月共1000元)予以保障,按月发放。发放标准为优秀(30%)1050元,良好(40%)1000元,合格(30%)950元。
担任班主任期间享受班主任津贴,离开班主任岗位后不再享受班主任津贴
③ 中层及以上干部津贴:
经上级部门组织任命(批示)的中层副职、中层正职、副校长可享受中层以上干部津贴,具体标准参照班主任津贴确定。
中层副职津贴比例按照1:1确定(1000元)。
中层正职津贴比例按照1:1.1确定(1100元)。
副校长津贴比例按照1:1.3确定(1300元)。
(说明)离开管理工作岗位后不再享受干部补贴。
④ 专项奖励
教研组长:200元
备课组长:80元
值 勤:40元
教师办公室负责人:15元
⑤ 常规考核奖:
出勤奖200元/每月/每人,按月发放。学校参照《育才初中考勤办法》,教职工每月按规定出勤并履行岗位职责,未出现违反师德规范现象,无责任事故者,即全额发放全勤奖;每月请假时间累计1天之内(重大活动除外),只记录不扣出勤奖。每月请假累计超过1天,超出部分事假每天扣50元,病假30元(需提供病历证明)教职工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0元;旷工一节扣100元。
业务考核奖200元(教学、走课、考务、功能室管理)
⑥ 加班补助
加班补贴=加班天数*80元,当月发放。凡属岗位职责范围内或职责延伸的工作,利用公休、节假日完成视为正常工作,不作为加班。法定休息日学校选派组织参加比赛、演出等活动作为加班。加班核定由各部门提交申请,办公会研究审核、公示确认后,记为加班。
(2)期末综合考核奖
①教学质量奖
在教育教学中能够顺利完成学校的教学任务,且成绩突出者。具体考核细则详见《育才初中教学质量考核细则》。
②成果奖
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公开课、研究课、一师一优课、名师开放课、课题等奖项。
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获得团体前三名的按一等奖,第四名至第六名的按二等奖,奖金为每个活动的总奖金,例如区运动会、区科技节等,具体奖励细则见下表。
|
级别 分类 |
优质课 |
课题结题 |
活动类 |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
|
区级 |
50 |
30 |
100 |
200 |
150 |
|
市级 |
100 |
50 |
200 |
300 |
200 |
|
省级 |
200 |
100 |
400 |
400 |
300 |
|
国家级 |
300 |
200 |
600 |
600 |
500 |
③千分制考核奖
依据每学期末千分制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考核,按2个档次进行发放。一档为教职工总数的40%(去尾法),二档教职工总数的60%(去尾法),一档和二档差额为20%。
说明:期末综合考核奖(扣除成果奖后按60%用于教学质量奖,40%用于千分制考核奖)
六、具体说明
(一)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享受校长职级制待遇,不享受政府奖励性绩效。
(二)经教育局选派进修人员,学习一个月以上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标准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工作量和业绩发放。经学校选派批准离职带薪进修的,学习一个月以上的,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和满工作量奖、学期考核奖。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离职带薪进修的,学习一个月以上的,只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三)教师病假、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1】52号)规定的基本工资扣除比例扣发。病、事假6个月以内的,扣发课时津贴、月考勤奖。病、事假超过6个月的,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教师婚假、丧假、产假等在国家规定的休假时间内视为出勤,产假期间全额发放学校奖励性工资(基本工作量津贴),政府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发放全勤奖,其他奖励不予发放。
(四)在职教职工(含班主任)寒暑假期间(2月、7月、8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发放。
(五)此方案实施后,以往有关校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案以及与规范补贴和绩效奖励有关的规定自动废除。
(六)教职工请病事假须通过调课完成本人的教学任务。若请假过程中确因无法调课由他人代课,则扣除相应的课时津贴。所扣课时津贴按实际代课数实发给代课人员。
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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