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每年秋季招收适龄少年入学,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二、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实施教育教学。
三、按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在班额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可接收符合条件的转学生。
四、学生的权利
1.平等地接受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2.获得学业和操行评语等公正评价。
3.完成规定的学业后,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并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5.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参与民主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6.受到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7.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学生的义务
1.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2.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用设备和设施,珍视学校声誉。
3.尊敬师长,诚实守信。
4.严以律己,规范行为,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水平。
5.勤奋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任务,立志成才。
6.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学校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在各类教育教学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批评教育,但不得开除学生。
七、学校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指导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支持学生组织开展健康有益的社团活动;完善少先队工作委员会制度,成立少工委,指导少先队工作。
八、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九、学校根据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在社会和家长中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十、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劳动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