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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青岛西海岸新区育英初级中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6-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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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是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订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校长是食堂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食堂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食堂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 

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内设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分管校长要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校长、分管校长对食品安全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加强对学校食堂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及时排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食物中毒应急预案,加大对食堂检查力度。

3.检查食堂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三、对责任人的追究

1.学校校长、分管校长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责令分别写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台账记录查找货源,查找供货人,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责任学校的追究

1.限期整改或由区卫监所按法定程序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

2.责令销毁不合格食品原材料和成品。

3.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处理。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对受害人依法承担。

5.学校食堂(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6.学校食堂(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相关证照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7.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8.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9.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0.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11.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其他违反国家、省、市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

12.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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