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 堂 食 品 原 材 料 供 应 合 同
甲方:青岛西海岸新区第三高级中学
乙方:青岛恩以琳食品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为建立起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甲乙双方就乙方作为甲方食堂所需的食品原材料指定供应单位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配送服务要求
1.乙方须根据甲方的实际需求进行供货,接到配送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供货完毕,供货品种和要求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得提供转基因农副产品。
2.乙方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为学校提供规范合格的供货票证。
3.乙方须按照食材贮存、运输条件进行配送。使用的配送车辆必须为食品专用车辆,不得与其他非食品货物共同或交叉使用同一运输车辆。
4.乙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动物防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乙方不得供应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乙方不得供应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3)乙方不得供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4)乙方不得供应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二、交货期与交货地点
1.乙方每日必须按照甲方的订单要求以及配送时间,将配送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由甲方指定收货人当场验收配送货物外观质量和数量。符合要求的货物由甲方指定的负责人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作为结算时的对账依据。
2.乙方交货时间以乙方将货物免费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卸货并经甲方验收合格签字确认的日期为准。
三、商品的种类、数量
1.乙方供货原材料种类有:蔬菜类、米面粮油类、蓄肉类、禽类、水产品、蛋类、调味品类、豆制品(不含奶茶、五谷杂粮冲剂)类等。
2.允许乙方供货数量与甲方订单订购数量之间存在5%的偏差,在允许偏差范围内的按实际数量进行验收登记。超出5%的部分可由乙方带回,不纳入结算。数量短缺超过5%由乙方负责补足。
3.如甲方在收货现场发现单一产品有质量问题,一律剔除退还,不作结算,同时乙方负责1小时内免费补充因此造成的单一产品数量短缺。
四、配送价格与结算方式
1.乙方所配送的原材料价格均不得高于利群超市零售价格。甲方每周将对配送价格进行至少一次市场询价,若高于询价价格20%,将以甲方询价价格进行结算,若连续出现三次高于甲方市场询价价格,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所有货物价格均已包含税费及包装、运送装卸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3.乙方以实际配送货物的价格,经甲方确认,结合甲方所确认的验收单据,予以乙方计算;费用结算方式为按月结算,支付方式为转账。
4.乙方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确认手续齐全后予以结付货款(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则相应顺延)。
五、甲方权利及义务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交货地点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验收,对不符合验收标准的,有权要求乙方免费进行更换或一律剔除退还,不作结算。
六、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所供货物必须符合国家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规定。
2.乙方保证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按质按量准时供货。对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配送延误,必须及时通知甲方,并积极配合甲方解决。
3.乙方保证货源充足,如遇市场某一品牌短缺而确实无法满足甲方需求时,乙方必须立即电话知会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相应的品种调整或商讨其他解决方案。
4.乙方所供食品原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和缺斤短两,确保货物的安全及其来源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若所供货物属假冒伪劣或过期的,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甲方因此承担赔偿或罚款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5.经核实确因乙方供货或供应货物质量原因造成甲方、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乙方除承担全部医药费、赔偿费用、补偿费用、罚款外,同时需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补偿或罚款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6.如在甲方正常营业过程中遇工商、食药监、卫生局等主管部门日常监督及抽样检验中因乙方提供的食品原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造成甲方被处罚或其他损失的,一切损失及相关处罚由乙方承担。如甲方因此承担赔偿、补偿或罚款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
7.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完全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无条件对不合格货品予以退货、返还相应货款.
七、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1年,自2023年2月3日起到2024年2月2日止。供货期满,双方无异议,合同继续执行。
八、其他约定
1.本合同若有不完善或争议时,由甲乙双方进行协商,可以依法变更或补充。变更或补充的协议文本或合同条款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青岛西海岸新区第三高级中学乙方:青岛恩以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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