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依据《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二、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三、各年级成立由年级主任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四、学校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五、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方案:
1.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6)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1)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等级(需提供佐证材料):
属于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父母双方长期患重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困难”等级(需提供佐证材料):
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基本的学习和生活需要的;
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
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不具备以上所列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需提供佐证材料)。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5.每学年开学前,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6.学生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自愿提供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7.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8.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9.学校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10.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11.学校政教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12.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并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各年级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本方案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2023年9月起施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第三高级中学
电话:0532-8313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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