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根据学校管理章程进行学生管理。以下文件信息引自《青岛西海岸第三高级中学章程》第五章。
第五十三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青岛西海岸新区第三高级中学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教育部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学校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鼓励同学之间互相帮助。
第五十七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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