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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管理】青岛西海岸新区第三高级中学教师管理制度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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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根据学校管理章程进行教师和职员管理。以下文件信息引自《青岛西海岸第三高级中学章程》第五章。

第四十四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教师应爱校如家,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有关规定,自觉遵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合同确定。

第四十五条学校依法加强教育队伍建设,指导教师敬业爱生、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十六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含离退休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第四十八条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的教育职员制度。学校的所有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学校依法保护职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岗位需要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酬金由学校自筹,聘期以一个学年为限。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工学期年度考评制度,每学期、学年度对教职工的政治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教师本人考核档案,作为晋升、聘任、评优、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第五十一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依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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