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和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合理配置”的原则。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由财务部门、分管理员分工负责的原则。
财务室为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
(二)办理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
(三)对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调拨、处理等进行报批、核算、控制和监督;
(四)编制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建议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各分管理员为本单位固定资产保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分管固定资产的台账(卡),做到分管、使用、财务三台账一致,账、卡、物一致;
(二)对固定资产的维护、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负责我校固定资产的采购计划、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放等管理工作;
(四)对固定资产的调拨和处置提出建议;
(五)每年12月份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六)健全固定资产档案资料。
资产使用人主要职责:
(一)建立和贯彻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责任制度;
(二)对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
(三)正确使用固定资产,做好日常维护保养;
(四)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并做出盘点报告。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标准、范围和计价
第五条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来源,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加上支付的运杂费、包装费、安装成本、保险费和缴纳的税金等作为原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净支出,或施工建设单位转来的竣工决算计价。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如因建设工程需要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上的房屋、树木等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以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计入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不单独作为土地的价值;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台账面价值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扩建发生的实际费用计价;
(四)盘盈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确定;
(五)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暂估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第七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一)根据国家规定固定资产重新评估价值;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误。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财务装备看负责办理相关事项。需要评估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依据评估资料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与编号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和家具、装具、动植物资产六大类。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编号采用字母+数字编号法,字母是六大类设备的首字母全拼,后面的数字分别代表该固定资产所属类别的顺序编号。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目录进行统一归类和编列顺序号,不得随意变动。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审批和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配备、购置必须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考虑我校发展需要、单位财力、技术的先进性、适应性以及与现有设施的配套性。固定资产的配备、购置要编入年度预算计划,需要参加政府采购的项目,按要求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三条 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要设立专门机构组织实施,具体事项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在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前,必须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和批准。
第十五条 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减少固定资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提出处置申请;
(二)分管部门审核鉴定后,符合资产处置条件的填制《固定资产调拨单》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提出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处理意见;
(三)经财务部门核准,报主管领导审批;
(四)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变卖的固定资产需进行资产评估后再办理有关报批、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确定。对专用的仪器、器械、车辆等,应经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办理有关报批、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分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鉴定后,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资料,办理有关报批、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申报固定资产调拨、变卖、报损、报废,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固定资产调拨单》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
(二)证明资产价值的原始凭证;
(三)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
(四)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资料;
(五)非正常损失情况说明及对责任人、有关领导的处理结果;
(六)有关固定资产处理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固定资产的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放、使用管理、维修保养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资产保管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共同努力管好固定资产。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完善和履行固定资产验收、入库、领用、处置和清点手续,加强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部门固定资产领用、保管、使用、保养、维修、清点、交回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因工作任务变化等情况引起的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交回资产保管部门,不得积压,以便调剂使用或处置。
第二十六条 资产保管部门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履行领用登记手续。工作人员离职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保管部门每年末与财务部门对账一次,做到账实、账卡、账账相符。
每年12月份对我校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实地清查盘点,逐类、逐项、逐件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
经清查盘点账实不符的,填制《盘盈(盘亏)固定资产报告单》,查明原因。对盘盈资产履行验收入账手续;对盘亏资产履行固定资产处置报告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发生产权变动,要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账、卡设置及账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账、卡。
财务部门根据资产系统及时录入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增加时,凭原始凭证和《固定资产增加单》、《固定资产调拨单》记账;减少时,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及有关手续记账。
资产分管部门设固定资产分账。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分账是分管理员用于记录固定资产状况。在固定资产发生变动时,由资产分管员填写,以明确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领发单》用于记录固定资产使用单位领用、交回固定资产情况。在领用、交回时由资产保管部门填写。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调拨单》用于记录固定资产的调出、调入情况。在调出、调入时由资产分管部门填写。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增加单》用于记录增添固定资产的情况。在固定资产增添时,由资产分管部门填写。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用于记录固定资产报损、报废、变价处理、盘亏及审批情况。在报批前,由资产分管部门填写,交由财务部门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
第八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五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或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购置、建造或处置固定资产的;
(三)利用单位国有资产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故意损坏、隐瞒私分、贪污盗窃国有资产的。
附件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