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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青岛西海岸中学助学金评审办法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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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青财教〔2015〕29号)、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3〕6号)、《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4-2025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青教办字〔2024〕41号)、《青岛西海岸新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做好2024—2025学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录取在我校注册学习的全日制普高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助学金是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学校成立国家助学金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评审委员会统筹宣传、认定、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校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帮助学生健康成长成才作为资助育人工作目标,在学生助学金评定和发放工作中,加强励志教育、诚信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培养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勇于担当的良好品质。

第六条  学校相关部门广泛宣传资助政策,除国家助学金以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个人在学校设立社会助学金,多渠道拓展学生助学金途径。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  助学金共分为三个等级(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两档(一档、二档)发放,原则上一档二档学生各占申请人数的50%,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一定的倾斜,划分标准是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为一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和特别困难的学生为二档,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500元。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青岛西海岸中学学籍的在校学生;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匹配高消费行为。

第九条  学校助学金优先资助区外脱贫享受政策、区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城市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困难残疾学生、困难残疾人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等学生。

第十条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休学或请假一个月以上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助学金申请资格。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于规定时间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推荐评语(评议)》。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助学金评定程序为:学生申请——班级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学校评审委员会评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公示——上报区资助办公室——统一打款——签字确认——整理存档。

第十三条 区外脱贫享受政策、区外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城市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特困救助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困难残疾学生、困难残疾人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原则上享受二档国家助学金。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助学金实行级部和学校二级公示制度,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经学校研究决定后于每年10月21日前上报区级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为规范学生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各级评审小组对学校学生助学金的评审过程必须有相关记录。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金分学期发放,局财务部委托银行直接将资助金发放至户名为学生本人的银行储蓄卡中。

第十八条  学校各工作部门要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学生助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确保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必须是学校根据《青岛西海岸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国家助学金的评定、管理和发放工作。

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学生助学金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师生对助学金评定程序或结果如有异议,可向学生所在级部、政教处、学校办公室反馈或投诉,相关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及时了解情况,收集材料,根据事实作出处理,并将事实和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涉嫌违规违纪的,报请学校研究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政教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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