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资助经费的提取和使用,提高资助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科教〔2020〕15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经费是指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奖励和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的资金。
第三条 学生资助经费的使用管理遵循“统筹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经费提取
第四条 学生资助经费以学校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事业收入数据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提,纳入预算管理。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教育事业收入和科研事业收入两部分。
第五条 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作为学生资助经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六条 学生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 学校助学金
一是对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学校助学金,已享受国家(政府)助学金资助的学生仍可享受学校助学金。要确保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享受学校助学金。
二是对特殊困难学生发放学校助学金。对因自然灾害、家庭重大变故等因素产生重大
影响,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通过发放学校助学金的方式,及时给予帮扶。
以上助学金发放的金额由学校办公会根据受助人员的数量和助学金总额研究决定。
(二) 学校奖学金
学校奖学金按期中、期末考试评审,奖励成绩卓越学生。
1.学校奖学金发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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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奖项 |
奖励范围 |
奖学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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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等奖 |
全区前10名 |
4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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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等奖 |
全区前11-20名 |
2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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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等奖 |
全区前21-100名 |
10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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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二等奖 |
全区前101-500名 |
5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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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二等奖 |
行远书院前3名 |
5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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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二等奖 |
星海书院前3名 |
5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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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二等奖 |
行至书院前3名 |
5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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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二等奖 |
星光书院前3名 |
50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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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进步奖 |
学年四次考试均进步 |
100元/人 |
除进步奖外,只奖励学生在同一项目中获得的最高等次奖项,不重复奖励。各等次奖学金奖励人数及奖项根据每年学校经费情况确定。
若学生存在重大违纪或者受到学校处分,则取消奖学金发放资格。
2.学校奖学金发放形式
学校奖学金将会根据学生们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发放。在申请奖学金时,学生们需要向学校提交自己或家长的银行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账户名以及银行账户号码等。学校相关部门在审核通过奖学金申请后,会直接将奖学金金额转入学生提供的银行账户内。
第四章 经费监督管理
第七条 学生资助经费应以“奖优助困、资助育人”为目标,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实行分账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条 学校要明确学生资助经费计提标准、使用程序及管理要求,足额提取、规范使用经费,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当年提取的学生资助经费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年末未支出完毕的,应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具体开展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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