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提高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的通知》(青财教〔2015〕29号)、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青岛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科教〔2023〕6号)、《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4-2025学年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青教办字〔2024〕41号)、《青岛西海岸新区教育和体育局关于做好2024—2025学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注册青岛西海岸新区第九高级中学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资助人数占本校所有在籍在校生的20%,在籍在校生数以学年初事业报表为准。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一次评审,两次发放,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分为二档发放:一档为家庭经济困难和一般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二档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500元。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青岛西海岸新区第九高级中学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在校生;
(二)经过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参评资格:
(一)违法违纪受处分者。;
(二)为获取助学金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或者平时生活消费与家庭实际经济情况出入较大者;
(三)因病(事)休学或请长假期间,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含一个月)的学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学校困难认定小组、学校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学校中层、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十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评审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评审工作程序执行,认真完成评审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公告。
根据区教体局相关通知,学校需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通过宣传栏、微信公众号、家长会、班级微信群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学生资助政策。班主任为本班学生召开资助政策宣传主题班会,全面介绍资助政策以及申请、评审和发放等流程,使学生和家长对各类国家资助政策“应知尽知”,并动员符合条件的学生积极申请。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或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2024-2025学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供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相关部门的证件复印件、学生或家庭成员的大病证明材料、村(居)委会以上部门的困难证明、班主任调查、座谈、家访了解到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材料等。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重点保障的学生本人自愿放弃申请的,学校应做好登记,由学生签字后留存备查。
(三)组织评审。
1.班级初评。班主任会同班级评议小组审核申请材料,将评选情况在班级内公布,对提出申请的学生按评审条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进行初步评审,广泛听取全体同学意见。初评结果在班级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签署班级意见后,报送学校评审委员会。
2.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委员会对班级上报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核评定。审核内容包括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认定等。学校评审委员会根据困难学生根据困难等级认定结果,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确定资助档次,将特殊困难和困难等级的学生评定为二档,一般困难等级的学生评定为一档。
3.学校公示。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官网、宣传栏等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姓名、班级、资助等级等。在公示期间,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对有异议的申请,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处理。
4.上报审批。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章 评审工作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班级评审小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建议,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发现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得利用评审成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随意对外公开申请人家庭信息,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成员的意见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坚决杜绝国家助学金评审推荐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和不正之风,一经查实,除取消该生获助资格外,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如出现部分资格条件丧失甚至有违纪违法行为,除取消该生此次获助外,还将视情节给予相应违纪处分,其所受违纪处分不予撤销。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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