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助对象
2023年秋季学期具有我校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标准及比例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分三档:一档一般困难学生1500元,二档困难学生2000元,三档特殊困难学生2500元)。资助比例为不少于在校生的10%。
三、遵循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认定依据及档次
1.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5)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困难的;
(4)监护人属财政供养人员、经商办企业及个人纳税的;
(5)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学校处分。
(6)开学一个月转入或中途转出学生
(7)因病(事)休学或请长假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学生。
(8)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3.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原建档立卡学生(含脱贫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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