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道德品德良好的在校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文明礼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五)经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七)具有自我解困的意识,愿意通过自己的努力积极解决经济上的困难。
三、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1.个人申请。符合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班级和学校提出申请。
2.班级民主评议。成立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班级民主评议,经班级民主评议后,无异议,上报学生发展中心。
3.学校审核。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申请条件对上交名单进行资格审核和评定,确定享受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报送的材料进行集中复核,经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获得国家助学金候选名单。
4.学校上报。审核通过的学生根据其困难认定等级发放国家助学金并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公示,通过后,将学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上级部门备案。
四、国家助学金的标准和发放
助学金共分为二档发放,划分标准如下:一档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元;二档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包括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等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持低保证或街道开具的低保证明、领取低保金账户近半年的银行发放流水单)、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持民政局开具的证明)、重点困境儿童、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为重点资助对象,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800元,原则上两档学生各占受资助学生数的50%,学校应根据实际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确定合适的困难等级与资助档次。
五、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与监督
局财务部委托银行直接将资助金发放至户名为学生本人的银行储蓄卡中。待助学金发放,经家长查收后,学生签字确认,留存备案。如有以下情况,将及时取消学生受助资格、停发助学金:
(一)有违反校规校纪及其他把助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有违法行为者。
(二)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者。
(三)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资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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