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西海岸新区致远中学章程
序言
青岛西海岸新区致远中学(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致远中学)是一所国办完全中学。2005年开工建设,2006年秋季高中部招生,2012年秋季初中部招生。2011年创建山东省规范化学校。
学校以“让每一位学生成人、成功、成才”作为办学理念,以“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作为管理的指导思想。学校的长远办学目标是:面向二十一世纪教育,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大面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把学校建成全国一流的、开放的、有示范性的、高质量的、现代化的优质中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方案(试行)》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章程是学校组织结构、管理运行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应依法依规进行。
第三条学校全称为青岛西海岸新区致远中学,英文表述为QingdaoWestCoastNewAreaZhiyuanMiddleSchool;住所地址为青岛西海岸新区前湾港路888号,邮政编码为266510。
第四条学校为青岛西海岸新区事业单位登记监管局依法登记的事业单位,隶属于青岛西海岸新区教育和体育局管理,为实施六年制(完中)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招生对象和招生规模以本区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数为准。
第六条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突出创新,形成特色。
第七条以“宁静致远,博学创新”为校训,以“纪律严明,团结友爱,无私奉献,勤奋进取”为校风,以“严谨治学,为人师表”为教风,以“勤学苦练,立志成才”为学风,把学生培养成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健康的心理品质,具有扎实的文化基础,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第八条学校的校训为宁静致远,博学创新。学校的校风为纪律严明,团结友爱,无私奉献,勤奋进取。学校的教风为严谨治学,为人师表。学校的学风为勤学苦练,立志成才。
第九条学校校徽以学校名称中“致远”的首字母“Z”“Y”为元素,同时融入飞鸟、书本、科技之星、建校年份等综合设计而 成,蕴含了学校“让每一位学生成人、成功、成才”核心理念,代表了一种勇于探索、开拓创新的进取精神。整体以象征生机与希望的绿色和象征 宁静与智慧的蓝色为主,是学校“国际生态学校”称号的彰显,也是学校濒临海洋的地域特色的体现;辅助以代表温暖与活力的红、橙两色,冷暖搭配,和谐融洽。校徽整体设计简单、造型活泼,易于识别和传播。

学校校刊为《鹿鸣》。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2月15日。
第二章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第十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充分发挥党委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监督保障作用。学校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委建设,保证正确办校方向。
第十一条学校党委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贯彻落实。党委的具体职责为: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委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凡属重大问题均应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学校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委班子成员的行政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会议。
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其他党委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学校党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班子成员到会。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三章学校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责任人,依法登记为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会议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履行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课后服务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建设,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委提议研究、报告重大决议拟定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可邀请非行政班子成员的党委班子成员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行政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对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校长办公会议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校长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按要求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设立校务委员会。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要的教育教学事项,应当经校务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审定。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和党委负责人、教师、家长和社区代表等人员组成,吸纳学生代表参与。学校可以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杰出校友担任校务委员。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表决通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修)订情况报告,审议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审议讨论、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教科研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评定教育、教学、科研成果,评议教师学术水平,对学校课程(专业)、师资队伍规划与建设提供咨询。
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具有学术威望的不同学科或者专业的骨干教师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第二十条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学校管理和服务师生中的作用,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学校设置5个内设机构,具体为:
(一)办公室(党群工作处)。主要职责:在校长室领导下,具体负责行政、学校内部管理、督查、协调、对外联系和接待工作;
(二)教务处。主要职责: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教务教学工作;
(三)学生处。主要职责: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生管理、德育等工作。
(四)总务处。主要职责:在党委书记的领导下具体管理总务工作;
(五)安全工作处。主要职责:在校长和主管安全副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校积极推进法治工作机制建设,发挥专业人士在学校依法治校中的作用。
学校聘请法律顾问、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安全管理、预防犯罪、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学生申诉机构和教职工申诉及调解机构。
涉及师生处分、申诉等事项,学校可主动举行听证;师生申请听证的,按规定举行听证。
第二十四条学校实行党务、校务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教职工、学生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按照招生政策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并取得学籍的,为本校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规定的权利,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义务,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成立学生会组织,积极推行学生自主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依法依规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恢复学籍等相关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的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学校依法依规制定校规校纪,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或实施教育惩戒,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学校对在籍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免除相应费用、提供助学金等方式给予资助。
第三十一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二条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三条学校根据核定的编制数、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竞聘上岗,依法依规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学校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职称评聘制度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四条学校制定教职工培训规划和计划,对教师和其他教职工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充分发挥在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学生管理方面的作用。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依规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晋升、资格注册、薪酬分配、续聘解聘以及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职工工资报酬、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于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作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坚持五育融合,实施素质教育,建立健全学生全面培养体系,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构建基于学校办学理念和特色的校本课程。同时积极推进信息化教学资源的整合与利用,为学生提供丰富多元的学习资源,拓宽学生的学习渠道,助力校本课程的创新发展与高效实施,满足不同学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
第四十条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建立健全全环境立德树人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形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机制,按照减轻学生负担、提高教学质量的要求,加强备课、上课、作业、辅导、考试、评价等教学全过程管理,形成课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评估体系。
学校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健全完善教学研究制度和促进教学改革制度,提升教师的业务水平、教学能力,推动教学改革,提高课程与教学质量。积极开展信息化教学培训,提升教师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的能力,鼓励教师参与信息化教学课题研究,探索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新模式,以信息化助力教学质量的持续提升。
同时统筹推进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创新与科技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及海洋特色教育,具体目标与措施如下:
体育教育:构建“课堂教学+社团训练+赛事活动”体系,确保学生体质健康达标率95%以上,掌握2项以上运动技能。开足体育课程,组建校级运动队,举办运动会、体育文化节;推行“阳光体育大课间”,引入游泳等特色课程,建立体质监测档案。
美育教育:构建“音乐+美术+戏剧+书法”多元课程,设立20余个艺术社团,实现艺术特长培养全覆盖。举办校园艺术节、书画展,开发“海洋主题艺术创作”校本课程,建设美育实践工作坊。
劳动教育:打造“生活劳动—校园服务—社会实践”三级体系,设立校内劳动岗位,开展“劳动技能大赛”;共建校外实践基地,组织农耕体验、志愿服务,实行“劳动积分制”并纳入综合素质评价。
心理健康教育:设专职心理教师及“心灵驿站”咨询室,开设心理健康必修课与团体辅导,实现心理辅导全覆盖。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开展筛查与干预,通过“心理健康月”强化家校协同。
海洋特色教育:依托滨海优势,开发“海洋生态”“海洋科技”校本课程,组织海滩调研、科普研学;建设“海洋文化长廊”,举办主题班会,培养海洋强国意识。
第四十二条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12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全额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等。
第四十三条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行为,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四条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科学馆、图书馆、实验室、劳技室、计算机房等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活动严格按有关财务制度执行。
学校依法制定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使用和管理经费。
第四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有关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和检查,加强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九条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成立家长委员会,成员可以通过学生家长自愿报名、民主推选等方式产生。
学校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取得家长的支持帮助。
学校应当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保障作用发挥。学校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五十条学校建立健全家庭教育工作机制,统筹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家长开放日、家长接待日等家校沟通渠道,丰富学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定期组织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
第五十一条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建立或者利用德育、科普、法治、研学旅行等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争取社区支持,提升学校治理水平。
第五十二条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交流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五十三条学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四条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按程序报批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进行处置。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学校党委会议审议通过,并按照规定程序备案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学校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以及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者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的,应当依据章程制订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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