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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青岛西海岸新区海滨小学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责任制管理制度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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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的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应范围及要求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主要指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安全卫生管理,其中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监控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营养健康。

二、成立组织机构

组长:张明叁(校长)

副组长:王永宾(书记)

食品安全管理员: 魏进军

成员:郭秀霞 薛金岭 泥雪 窦婷婷 管敏 沈瑞波 全体班主任

三、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第一条 学校校长张明叁为食堂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食堂的薛金岭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校领导应把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食堂人员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第二条 主管食堂人员在学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学校行政、各班主任为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督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第三条 学校食堂等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事件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四条 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五条 学校食堂应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方可营业,校内饮食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学校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六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事件,学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下列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校长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造成后果、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责任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主管安全工作的后勤主任的责任:

1.不主动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考核的;

4.为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员工未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培训、考核的;

6.卫生许可证不及时更换的;

7.员工上岗不持有效健康证的;

8.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或者安全事故不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领导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管理员的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品。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采购进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采购进食堂的;

4.对食堂验收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6.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从业人员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违反以上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处以经济罚款,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上级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海滨小学食堂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的食品安全管理,防止食品安全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必须坚持科学管理、规范有序、分级负责、人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 坚持分级负责,层层把关、责任到人。

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为主要责任人,后勤管理处处长为监督管理责任人,膳食科科长为直接管理责任人。

食堂须持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第四条 学校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主管副校长、后勤管理处处长、食堂管理员、食堂负责人、校医(保健教师)、学生代表等。并确定专人担任食品安全监管员。

第五条 学校领导小组成员制订有明确的管理范围,落实责任制,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责任明晰。校长对学校的食品安全负总责,主管校长直接负责;后勤管理处处长负责检查食堂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食堂管理员、食堂负责人负责食堂日常工作;校医(保健教师)负责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技术指导;年级组长和学生代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反馈和协助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食堂设立有专职食品安全监管员,食品安全监管员由学校行政部门人员、食堂管理人员、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代表担任,负责食堂的日常食品安全管理和安全档案的管理工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当地食药监局培训、考核合格上岗。

第七条 食堂档案应每年进行一次整理。档案内容包括申请餐饮服务许可时准备的基础资料(原始上报资料和平面图)、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卫生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各项相关制度、食品安全日常检查记录、个人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食品原料和有关用品索证索票资料、餐厨废弃物台账。

第八条 学校食堂具备合法的审批条件,按照申报时核准的面积、设施、布局与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未经学校和食品药监部门许可,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扩建。

第九条 学校制订和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预案要明确分工职责、工作程序和要求,保证在处理紧急食品卫生安全事件时及时有序。相关人员定期开会培训,做好日常信息报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主管单位。

第三章 食堂从业人员

第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培训证,新员工必须经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同时每学期开学时在校医院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并对每个从业人员接种甲肝预苗。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从业人员学习制度,定期组织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增强卫生、安全法律意识。

第十二条 学校每学期邀请当地食药监局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 食堂从业人员坚持日“晨检”制度,食品安全监管员每日对上岗人员的个人卫生与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询问,做到及时消除可能污染食品的安全隐患,有晨检记录。

第十四条 食品从业人员凡患病、有疾病先兆必须向食堂管理员报告,不得隐瞒。

第十五条 一旦发现有食品卫生要求(腹泻、咳嗽、发热、呕吐、手外伤等)的食堂从业人员,应及时调离。患病调离人员康复后,持有效证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六条 食堂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专间工作(包括售饭窗口)人员应戴口罩,不穿拖鞋上岗。

第十七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理发、洗澡,勤换衣帽、被褥,勤洗工作服。不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以及佩戴饰物。个人餐具、水杯集中存放,私人物品不准带入食品工作区。

第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上岗时,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从事面点、拌菜、配菜等加工人员应用手刷刷手,做到指甲内无污垢,洗后用清水冲洗消毒方可上岗操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如厕后应洗手、消毒。

第十九条 严禁在食品加工和售饭场所内吸烟,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

第四章 食堂食品采购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有严格的食品采购管理制度,对大宗物质的选购、验收等进行严格管理,指定专人专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选择有卫生质量保证的供货单位,供应持有有效食品流通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采购食品及其原料。认真履行索证索票义务,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认真对应查验。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员具备食品安全知识,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应查看食品包装标识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采购食品时应对食品进行感官检查,不得采购无标识食品,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有异味的食品。

第二十三条 食堂采购员应对索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发票或其他购货凭证,建立台账、备案留存二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以销定购:采购食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的原则,以销定购,不积压,保证食品新鲜和卫生质量,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十五条 采购运输食品的车辆需防尘、防蝇、防晒,清洁卫生,防止污染。运输工具应专用,运输车辆需加锁密闭,做到人不离车。

第二十六条 应实施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的食品种类主要包括:肉、乳、蛋、水产品及制品、豆制品、饮料、糕点类、粮谷类及制品、食用油、食糖、食品添加剂与营养强化剂类、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专用洗涤剂、消毒剂类等。

第二十七条 索证的文件应包括以下两类: 证明生产者和经营者资质的文件,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工商营业执照》。证明食品卫生质量的文件: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兽医检疫证明、卫生检疫合格证等。

第五章 食品仓库保管

第二十八条 学校食堂要选派专人做食品库房管理员,人员岗位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九条 食品库房管理员要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掌握管理业务知识技能。

第三十条 管理员要根据库房实际面积做好物品存放规划,一般要设主食库、副食库,并设有明显标识。肉蛋、禽类、水产品、豆制品必须冷藏。做到物品分类存放有序,整洁。食品及原材料物品要分类上架,隔墙离地,定位存放。食品及原材料物品要有标签,标签中应注明品名、数量、进货日期、保质期。

第三十一条 食堂库房要有通风,换气,防鼠,防蝇,防潮,防尘设施,保持清洁,防止物品发霉变质。

第三十二条 要做好库房的卫生安全管理,不得在库房内存放非食品原材料,个人物品,杂物,及亚硝酸盐,鼠药,灭蝇等有毒有害物品。

第三十三条 食堂设置的管理员要做好原材料物品的验收以及入库、出库记录。随时掌握进出库情况。做到先进先出,尽量减少库内存放时间,储存期限不得超过保存期限。要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限的原材料。

第三十四条 食堂设置的管理员要随时监控冷藏  冷冻设备设施的运转情况,冷藏温度保持在低于 6℃,冷冻温度保持在低于-18℃,温度计应放置在库外,以便在不开库门的情况下经常监测库内温度。冷藏  冷冻设施必须贴有标志,冷藏室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标志明显、分区存放;冷冻室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水产品分类摆放。在冰箱内保存食品,要覆盖保鲜膜或使用密闭容器。

第三十五条 食堂设置的管理员要做好食品库房的安全保障工作,库房随时关门上锁。

第三十六条 严格进出库房人员管理。经常检查门窗等部位是否安全,防止盗窃,等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章 食品原材料初加工

第三十七条 操作人员严格按照食品原料初加工流程操作。人员相对固定。

第三十八条 初加工间肉、菜、水产品各类专用清洗池要专池专用、并有明显标志。各种加工用具、容器和各种机械用后必须清洗干净,定位存放。

第三十九条 各类原材料粗加工要求:

(1)蔬菜类:将老黄叶、烂叶、老根皮、杂质及腐烂变质的不可食用部分摘除,先洗后切,清洗干净后待加工。

(2)禽肉类:将验收合格后的禽肉在专用清洗池内刮洗,去除附毛瘀血,用清水清洗干净后沥水。

(3)鱼类:将验收合格后的鱼类去鳃刮鳞,除去内脏及黑膜,在专用清洗池内逐条清洗去除腔内瘀血等污物。

(4)冷冻制品类:需提前解冻。解冻前对原材料进行检查,对颜色、气味等质地异常的原材料不得解冻使用,解冻时采用正确的解冻方法。不得重复冷冻。

(5)泡发原材料类:将原材料放入清水(或温水)中浸泡,泡发过程中至少要更换两次清水。去除泥沙等杂物,洗净后放在无油渍的容器内保存。 切配成型的半成品原材料要在有标识的专用容器定点存放,不直接放在地上。 初加工的废弃物要及时清运走,做到地面、地沟无油泥、无积水、无异味。

第七章 食品烹调加工

第四十条 现场制作人员按照食品烹调加工流程操作。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状态,不得带病操作。患传染病带菌者和患肠道疾病,化脓渗出性皮肤病的人员不得进入操作现场。

第四十一条 加工间保持清洁无杂物,设有通风换气设施,不得在露天场地加工成品。

第四十二条 用于加工原料、半成品及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清洗,保持清洁。

第四十三条 操作人员按照要求穿工作服,戴工作帽,洗手消毒。制作过程中离开工作场地要脱工作衣帽,再次操作要再次洗手消毒。

第四十四条 操作中尝试菜肴口味需使用小勺取汤放在小碗中尝试,尝试后的菜汁不得倒入锅内。加工过程中掉落在地的原材料不得捡拾后再次使用。

第四十五条 制作过程中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调味品,添加剂等原材料。未经过初加工的食品不得进入厨房。

第四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烧熟煮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得低于 70℃。

第四十七条 烹饪后到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 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 60℃(热藏)或低于 10℃(冷藏)的条件下存放。

第四十八条 不建议食用剩菜剩饭,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必须充分加热、烧熟煮透。

第八章 食堂环境卫生

第四十九条 食堂建立环境卫生责任区,有专人分片负责。

第五十条 食品处理区的地面与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通风排烟设施、采光照明设施、废弃物暂存设施等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第五十一条 不得在食堂圈养畜、禽类动物。

第五十二条 食堂环境应干燥、通风,主食加工间、墙面、顶棚无霉斑、脱落现象,台面、地面随时保持清洁干爽,灶台、排烟灶无油垢,排水沟保持通畅,定期冲刷、消毒。

第五十三条 做好防尘(设风幕、塑料门帘、纱门)、防蝇、防蟑螂、防鼠工作,蝇拍应定  位存放。污水沟出口处老鼠的金属网应完好无损。

第五十四条 及时收集清理餐厨垃圾,厨房产生的废料或餐具中残留的食品等各种垃圾都应存放在坚固、带盖、不透水材料制成的垃圾桶内,并及时清运。保持初加工区域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第五十五条 专人管理废弃油脂,不能作为食品原料重新使用或随意丢弃、排放。应及时收集并销售给指定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并做好记录。

第九章 食堂设备设施清洗消毒

第五十六条 食堂要专设消毒间,指定专人负责消毒工作。

第五十七条 消毒人员要参加业务培训,掌握食堂消毒知识和技能,明确消洗“五步骤”(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第五十八条 餐饮用具清洗干净后首选热力消毒(煮沸消毒需 100℃10分钟以上,红外线消毒一般控制温度 120℃保持 10 分钟以上)。化学消毒池水位线高度应标记清晰(标记水量),消毒药剂配比浓度要达到有效氯500 ㎎/L以上、餐饮具全部浸泡在液体中作用5分钟以上的要求,以试纸检验合格,化学消毒后的餐饮具要用净水冲去残留表面的消毒剂;消毒用洗涤池、消毒池、清水池应标识清楚,各池达到严格专用,用后保持洁净,无残渣。消毒后的用具应达到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

第五十九条 消毒后的餐饮用具应存放于保洁柜内,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存放柜上要有明显标记。在其他地方存放需有防蝇,防尘设施。

第六十条 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的餐饮用具。

第六十一条 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卫生标准或要求,必须有固定的存放场所并有明显标记。

第六十二条 食堂分餐间使用紫外线消毒,消毒灯具的设置和使用要保持在有效状态下,使用要有记录。

第六十三条 要做好各消毒场地的消毒记录。

第十章 食品留样

第六十四条 食堂管理员要指定专人负责食品留样工作;

第六十五条 留样食品必须在专用冰箱内冷藏保存。

第六十六条 留样食品应留有标识;标识内容是:品名、生产时间、留样时间及制作人员姓名。同时做好记录。

第六十七条 留样冰箱不得存放任何其他食品,物品,防止交叉污染。

第六十八条 留样冰箱要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第六十九条 每日每餐所供应的主食和菜肴每个品种不少于125 克放在留样餐盒内;遇重大活动时,送盒饭单位每批盒饭需留样不少于三盒;在冷藏条件下保存 48 小时。

第十一章 就餐场所卫生

第七十条 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卫生等级标志摆放符合要求。

第七十一条 餐厅达到窗明几净、地面清洁。

第七十二条 学生就餐时不清扫地面。

第七十三条 供学生自取的调味料,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要求。

第七十四条 有供学生洗手设施。餐厅内处理食物残渣的垃圾桶加盖,及时清运。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2024年2月20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中小学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二、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三、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四、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学校食堂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制度

七、学校食堂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制度

八、学校食堂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制度

九、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

十、学校食堂库房管理制度

十一、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十二、学校食堂食品留样制度

十三、学校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十四、学校生活饮用水管理制度

十五、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十六、学校食堂投诉受理制度

十七、学校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十八、学校食堂有害生物防控制度

十九、学校营养健康管理制度 

二十、学校配餐(校外供餐)管理制度

二十一、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

(一)学校设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领导及各部门职责。

(二)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学校应将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自查整改。

(三)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学校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做好日常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配备专兼职营养健康专业人员,指导学生膳食营养平衡。

(五)厨师长和食堂各岗位负责人全面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工作。

(六)学校应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

(七)学校应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食堂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一)学校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学校校长为应急处理小组负责人。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故报告制度,明确报告人。

(二)学校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投诉,立即报告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

(三)学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应立即要求停止食品加工活动,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四)学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第一时间电话上报学区教育服务中心,并同时向区教育和体育局安全应急部(86988712)及辖区市场监管所(电话:83195313)、社区疾控部门(电话:86162487)报告,在1小时之内书面向青岛西海岸新区教育和体育局、市场监管及疾控部门报告。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

(五)学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应尽快组织可疑食品加工涉及的人员到现场,准备接受相关调查。

(六)学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进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七)学校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主动组织病人就医,避免义务治疗,并与学生家长联系,做好沟通引导等工作。

(八)学校启用有资质、已签订供餐协议的配餐公司为师生供餐。

(一)学校应全面分析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和风险点,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和要求,建立自查清单,制定自查计划。

(二)食品安全自查可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三)食品安全自查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

制度自查: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开展制度自查和修订;

定期自查:每周至少开展一次食堂经营过程自查;

专项自查: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

(四)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并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

(五)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有整改台账、记录。

(六)每周自查情况及时在餐厅公示栏进行公示。

(一)学校食堂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培训工作,并制定培训计划,做好培训记录。

(二)新进从业人员以及临时工应先培训后上岗,培训情况记录在案。

(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每年组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培训学习不少于40学时,并考核合格。

(四)建立完整的从业人员学习培训、考核档案,内容包括:培训时间、学时数、培训地点、教材、教师、培训对象、学员名单、考试试题、个人考试成绩等。

(五)对不参加培训学习或考核不合格者不予上岗,直至培训合格。

(一)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持健康证明上岗;新员工必须体检合格后才能上岗。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健康证明应在有效期内。

(三)实行每日晨检制度,每日上岗前由班组长逐一检查每个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健康状况,并做好晨检记录。

(四)从业人员凡是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主动报告,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长头发、胡须等。

(六)操作时手部应保持清洁,操作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

(七)专间操作人员应穿戴专用工作服和口罩,双手进行清洗消毒。

(八)从业人员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九)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更衣室内脱去工作服,工作服不得穿到非食品处理区。

(十)从业人员应熟记本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应知应会的内容。

(一)落实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责任,食堂内外环境整洁,无卫生死角。

(二)地面应保持经常性的清洁,无积水,无油污、无脏物,保持干燥、卫生。

(三)排水沟应保持清洁、卫生,不能存在食物残渣、油污和污水,保持水流通畅。

(四)墙面应保持清洁,无霉斑、污斑。天花板应保持清洁、卫生,无结尘、无蜘蛛网。

(五)灶台台面清洁,无油污残菜,炉台底等无卫生死角;排烟、排气设施清洁卫生,无油垢沉积、不滴油;油烟管道每年至少清洗2次。

(六)工作台、调料台、水池、工具及加工设备每次使用后应清洗,保持整洁。直接接触食品工具、容器必须清洗消毒。

(七)餐厨垃圾废弃物做到随手清,放入带盖垃圾桶中,垃圾桶应及时清理、清洗、消毒。

(八)冷藏、冷冻设施内外清洁,定期除霜,生食品、半成品、成品分柜分类贮藏,无异味。

(九)餐具清洗消毒要求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宜采用蒸汽、煮沸等物理方法消毒。餐用具保洁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盛放调味料的器皿应定期清洗消毒。

(一)食品处理区设置专用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备餐餐用具清洗消毒及原料贮存的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能防止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各功能键标识明显,操作流程规范。

(二)各功能间地面与排水、墙壁与门窗、屋顶与天花板符合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确保地面与排水无破损、漏水,墙面与门窗无破损、霉斑,屋顶与天花板无霉变、脱落。

(三)配备与师生就餐人数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烹调炉灶、蒸箱设施,餐具消毒、保洁设施,留样设施,专用空气消毒设施,清洗设施,通风防潮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防蝇、防鼠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四)配备与师生就餐人数相适应的餐具、容器、刀具、刀架、墩板、墩架等,使用色标管理,标识清晰,并定点定位存放使用。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

(五)定期组织对电气设备、燃气、机械设备的检查,加强对有关员工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设备、设施维护、校验及时有记录。

(一)学校实行大宗食品集中定点采购,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食品采购、查验以及台账记录等工作。

(二)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按《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要求进行索证索票,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如实准确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且由供货商盖章或签字确认。 

(三)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的,应查验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四)从食品经营者(商场、超市等)采购食品的,应查验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等,采购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查验其营业执照等; 

(五)从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采购食用农产品的,查验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六)从集中交易市场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应索取并留存由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加盖公章(或者负责人签字)的购货凭证。

(七)采购畜禽肉类的,应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猪肉的,还应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如有疫情发生时,冷链禽畜肉、水产及制品应提供相关病毒核酸检验阴性报告。采购肉类制品的,应查验肉类制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八)禁止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禁止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进入学校食堂,禁止食用亚硝酸盐、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等。

(九)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采购、保存和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应当按照 GB 2760 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应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三)食品添加剂管理应做到“专人采购、专人保管、专人领用、专人登记、专柜保存、专用称量。

(四)食品添加剂采购应严格执行采购索证规定,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中文),必须标注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五)食品添加剂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存放,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六)采用精确的计量工具称量使用,并有详细的使用记录。使用量应参照9DB37/T 4200—2020标准执行。

(七)本单位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称清单、使用岗位、用于制作何种食品应在餐厅醒目位置公示。

(一)食品库房应定期通风换气,防鼠、防蝇、防虫、防潮设施完好,保证正常使用。

(二)库房、货架、盛放食品的容器应保持清洁,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杂品等。

(三)食品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15㎝以上存放,不同类型的食品原料应分隔或分离贮存,并按照食品包装标注的贮存条件进行贮存。

(四)食品经查验入库后定位摆放,按易于先进先出的原则存放食品原料,并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等信息,做好入库查验登记。

(五)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设置标签,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用于保存食品的冷藏冷冻设备,应贴有标识,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柜存放。

(七)装调料、食用油的容器要使用专用的调料盒、油壶等容器。如需倒盒的调味品,应在容器外加贴标识,标注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调料盒要定期进行清理、清洗、消毒。

(八)应定期检查库存,库房内设置退货专区,有明确标识,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一)建立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配备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置设施。配备专用厨房废油存放容器并有明显标识。在下水道入口处按环保要求安装含水隔离池或油水分离器,并保证正常运转。配备足够量带盖垃圾桶(箱),确保厨房废物(剩菜、剩饭、下脚料)分类放置、日产日清。

(三)实行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回收单位资质登记备案制度。餐厨废弃物应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处理,学校应与处置单位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立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管理台账制度。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回收单位每次回收都要向学校出具收据凭证;学校应分门别类建立老油、下水道泔水油、厨房废弃物登记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五)规范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回收处置。废弃油脂和餐厨废弃物回收单位要配备防泄漏箱式装运车和相应容器设备,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回收和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

(六)加强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行为,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一)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含简餐)应留样。

(二)应由专人管理留样柜和留样食品、记录留样情况。留样柜应随时上锁,定期除霜、消毒,钥匙由留样责任人保管。

(三)应将留样食品按照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留样柜)中冷藏存放 48 小时以上。冷藏室的温度应设置在摄氏 0 ℃~8 ℃。每种食品的留样量应不少于 125 g。

(四)在盛放留样食品的容器上应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或者标注与留样记录相对应的标识。

(五)食品样品留存满48小时后应及时销毁,留存食品不得混入师生用餐食品中。

(六)做好留样记录。留样记录应标明留样视频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销毁时间(月、日、时)、销毁人、审核人等。每周整理留样记录、存档。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及公示信息应悬挂在餐厅醒目位置。

(二)就餐场所要达到窗明几净,地面清洁,地面无水。

(三)餐桌摆放整齐、美观、干净整洁。

(四)就餐场所服务员需持有效健康证上岗,上岗工作时不得涂指甲油、手部不得涂抹化妆品和佩戴饰物。

(五)备用餐具在摆台前应存放在密闭保洁设施内。

(六)就餐场所应设置洗手设施,配备洗手液、干手器、七部洗手法。

(七)就餐场所应有防虫、防蝇、防蟑螂和防鼠害的设施。

(八)应及时清理、清洁桌面,清理餐厨废弃物和垃圾。应引导学生用餐后将餐具和残余废弃物送至指定位置。

(九)用餐结束后,进行就餐区整体清洁、消毒、通风。

(十)设置餐厅文化专栏,有关食品安全、营养健康、合理饮食、节约粮食、文明用餐等宣传内容。

(十一)应引导教育学生文明用餐、秩序用餐、勤俭节约,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一)学校应制定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

(二)学校饮用水卫生应有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三)直接从事供水、管水人员应当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痢疾、伤寒、甲型或者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影响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疾病的人员和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不得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

(四)学校应定期对饮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及时更换滤芯,加强日常维护、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做好清洗、消毒、维护等记录。

(五)学校购买涉水产品,应当索取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购买消毒产品,应当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应对购买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的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备查。

(六)学校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涉水产品和消毒产品。

(七)现制现供饮用水经营学校应当配备相应的水质检测仪器、设备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其供应的现制现供饮用水的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值等项目,每周进行现场快速检测;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硝酸盐等重点指标,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

(八)学校一旦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卫生及教育主管部门,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并按照有关预案及时予以处置。(九)在学校内醒目位置设置饮水、用水卫生公告栏,告知师生饮水、用水安全须知,包括不宜饮用生水,提倡喝开水。

(一)奖励制度: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视情况给予奖励:

1.在完成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提高产品产量、质量,提高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等方面,有特殊贡献的。

2.提出合理化建议或在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学校资金和能源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

3.保护食堂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使食堂免受重大损失的。

4.为维护食堂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治安环境,勇于向行为作斗争,有显著功绩的。

5.因其他特殊贡献应当给予奖励的。

(二)惩罚制度: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视严重程度给予检查、罚款或开除的处罚:

1.工作时间不穿工作服,售饭时不戴帽子、口罩的。

2.让非工作人员进入操作间的。

3.操作过程中生、熟、半成品食品未分开使用的。

4.在操作间内吸烟,发现过期食品或霉烂食品未处理的。上下班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内随意离开岗位的。

5.被投诉饭菜中出现异物的。

6.饭厅、操作间餐后未及时打扫擦洗干净的。

7.操作工具(盘子、锅、调料盒等)未摆放整齐、卫生不干净的。

8.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浪费或发生差错。对分派的工作敷衍、拖延、推诿,不按规定要求完成任务的。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为广大师生员工提供安全营养健康的食品和优质的服务,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二)学校在餐厅内醒目位置设立监督意见信箱,收集食堂投诉意见。学校食堂设立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安全投诉电话,接受师生、家长的监督。

(三)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对师生、家长提出的投诉,应立即核实,妥善处理,并且留有记录。

(四)如果因卫生问题(如饭菜里夹有头发、小虫或其他杂物,餐具不洁等等)被师生、员工、家长投诉,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五)如果因服务质量问题(如服务态度差、刁难谩骂师生员工等等)被师生、员工、家长投诉,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知错不改者给予辞退处理。

(六)接到师生、家长投诉食品感官异常或可疑变质时,应及时核实该食品,如有异常,应及时撤换,同时告知备餐人员做出相应处理,并对同类食品进行检查。

(七)投诉电话

学校:(0532)86158806 

区教育和体育局:(0532)86988712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0532)66076030 

(一)建立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陪餐制度,并确保陪餐人员身体健康。

(二)每餐应安排两名以上(含两名)校级领导干部(校长每周陪餐不少于一次)及教师陪餐(至少一名教师代表);结合单位实际每周安排家长代表陪餐,不少于2次。

(三)统一制定陪餐安排表,在校园网、公示栏、食堂(或餐厅)等明显位置公布,并交由食堂管理人员存档备案。

(四)陪餐人员和学生同区域、同标准就餐;加强对陪餐情况的检查,定期通报陪餐情况。

(五)陪餐人员对所食用饭菜的外观、卫生、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对就餐当天食品安全有关情况进行监督,对就餐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做好记录。

(六)陪餐人员对以下情况当场指出并要求及时整改:食堂卫生较差、物品摆放杂乱;食堂工作人员未穿戴工衣、工帽,以及其他不符合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要求的;餐饮用具未按要求消毒;饭菜加工距离用餐时间过长;饭菜口味过甜或过咸等。

(七)学校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的,及时向校领导报告,由校领导在就餐前指定其他人员陪餐,确保每日陪餐人员及时到岗。

(八)食堂管理人员认真听取陪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并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做好整改记录。

(一)食品处理区的门、窗应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应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各类专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

(二)加工经营场所可设置灭蝇设施。使用灭蝇灯的,应悬挂于距地面2m左右高度,且应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保持一定距离。

(三)排水沟出口和排气口应有网眼孔径小于10mm的金属隔栅或网罩,以防鼠类侵入。

(四)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除虫灭害工作不得在食品加工操作时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

(五)加工经营场所内如发现有害动物存在,应追查和杜绝其来源,扑灭时应不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等。

(六)杀虫剂、杀鼠剂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存放,应有固定的场所(或橱柜)并上锁,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并有专人保管。

(七)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宜选择具备资质的有害动物防治机构进行除虫灭害。

(八)各种有毒有害物品的采购及使用应有详细记录,包括使用人、使用目的、使用区域、使用量、使用及购买时间、配制浓度等。使用后应进行复核,并按规定进行存放、保管。

(一)设立由单位领导、后勤、工会和食堂管理等人员组成的营养健康管理委员会,明确各岗位职责,开展过程管理。

(二)学校应配备有资质的专(兼)职营养指导人员,具备为不同人群提供营养配餐和管理的能力。 

(三)围绕合理膳食和减盐、减油、减糖(“三减”)制定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并开展自查。 

(四)学校餐厅应设立“营养健康角”,摆放测量身高、体重、血 

压等的设备和工具,并定期维护;张贴自测自评方法。

(五)开展形式多样的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活动,营造营养健康氛围。 

(六)制定合理膳食营养配餐计划。食物种类应当符合《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的推荐要求。提供套餐或份饭的食堂,一周内食谱尽量不重复。 

(七)按照《餐饮食品营养标示指南》对所提供的餐饮食品进行营养标识。 

(八)建立防范和食物浪费制度,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九)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禁止非法食用、交易野生动物,落实卫生防疫相关规定和要求。 

(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垃圾分类,建立台账,做好记录。 

(十一)食堂内全面禁烟,设置禁止吸烟标识。 

  1. 学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
  2. 学校应建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3. 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和突发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建立索证索票、食品接餐查验制度、分餐管理等制度。 

(四)学校应与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存档备查。

(五)学校应设有专用接餐室,配备空气消毒设施、洗手设施、留样设备、保温制冷设施,温湿设施等;应配备中心温度计、接餐垫、担架;应为工作人员配备工作服、工作帽、口罩等。

(六)食品从烧熟至食用的间隔时间应在2小时内,服务半径运输时间应不超过 30 分钟。

(七)学校应对供餐单位提供的食品随机进行外观查验和必要检验,并在供餐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的处理方式。

(八)供餐单位应配置专用食品配送车辆。配置的冷藏或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应能保证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 8 ℃以下或 60 ℃以上。

(九)配餐容器表面应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标注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十)供餐单位应保持运输车辆、配餐容器的清洁,每次运输食品前和运输食品后应进行清洗消毒。

(十一)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一)学校食堂(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学校食堂(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相关证照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学校食堂(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七)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食品原料劣质或者不合格而采购的,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工作不负责任、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规操作致使师生人身遭受损害的;

5.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6.其他违反国家、省、市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

(八)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的;

2.隐匿、伪造、毁灭、转移不合格食品或者有关证据,逃避检查、使调查难以进行或者责任难以追究的;

3.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或者未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保留现场的;

4.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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