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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青岛西海岸新区东风小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6-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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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在校学生和教职工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程控制的原则。 

二、学校应当加大学校食品安全所需经费投入,保障学校食堂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要求。学校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三、学校食堂要随时接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学校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并要定期进行查体与培训。  

六、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从业人员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岗位责任;  

(二)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和健康检查;  

(三)组织对购进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进行查验,落实索证索票、食品留样等制度,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档案;  

(四)组织对不合格或疑似不合格的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标识、记录,并移出食品处理区,依法依规处置;  

(五)开展学校食品安全自查、风险排查和隐患整改;  

(六)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七、学校成立由学校负责人、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参与的食品安全民主监督机制。设立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及时处理投诉举报或意见建议。  

八、学校实行干部教师陪餐制度,根据家长自愿,可以有计划地开展家长代表陪餐。在学校食堂就餐的教职工和陪餐人员应当与学生同食堂购餐。  

九、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

十、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互联网,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加强对食品来源、采购、加工制作全过程的监督。

十一、学校食堂米、面、油、肉类、调味品等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保证购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  

十二、学校应当在适当位置公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等级标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以及菜谱、进货来源、品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信息。 

十三、学校除严禁采购、使用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二)禁止采购、使用散装食用油、散装食盐;  

(三)禁止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现榨果蔬汁;  

(四)禁止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四季豆、野生蘑菇、鲜黄花菜、发青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十四、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当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执行。各功能区(间)、设施设备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十五、发生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报告。 

十六、学校及相关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关注涉及学校食品安全的舆情,准确、及时、客观地回应社会关切。  

十七、因管理不善造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负面影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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