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师宿舍的管理和文明建设,保证全体住宿老师有一个文明、整洁、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特制定教师宿舍管理条例。
第一章 房舍管理
第一条 教师宿舍是本校向教师提供的一种无偿待遇,并由本校全额承担因教师在本校住宿期间所额外产生的水电等实际费用,其目的是使教师能有更多的精力致力于幼教事业。教师住校时,一旦获得房号、床位批准,未经校长同意,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第二条 教师宿舍内的公共设施及配发物品由后勤服务中心核准无误后,登记并签字,存档备查。
第三条 教师应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无条件服从本校的宿舍分配、调整和收回决定。调整搬迁宿舍时,不得破坏或带走原房间的任何家具和设施。
第四条 教师合同期满或中途离职等,必须在离校前到校长室办理退宿手续,经校长助理核查宿舍家具财产完好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五天内搬离教师宿舍。
第二章 内务管理
第五条 值日老师负责当日住宿老师的宿舍卫生检查,监督教师宿舍内务卫生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每天早晨上班前住宿老师应自查宿舍区及宿舍门前卫生状况,确保地面整洁。全体住宿老师应做好房内、门前、房后的保洁工作,将垃圾、杂物装入垃圾桶里。不得往地面、窗外扔东西、吐痰、泼水。房间门前由该房间老师负责清扫、保洁。拖把等清洁用具不得摆放在门口。
第七条 定期进行大扫除,清理房间地面、擦门窗、桌椅、共用卫生间,做到地面、窗玻干净,天花板与墙壁无脏物、无蜘蛛网,门窗、桌面、卫生间干净整洁。拖把等清洁用品应摆放在指定位置。
第八条 在定期检查或平时巡查时,如发现问题,将责成该房间的老师按要求立即补做。
第九条 维护宿舍的环境卫生,严禁把杂物、剩饭菜等倒在厕所、水沟。
第十条 牢固树立节约用水意识,水龙头随用随关,严禁“长流水”。
第十一条 宿舍内物品摆设应规范、整齐。
第十二条 校长助理应经常督促检查,并定期组织检查评比和公布结果。违反本管理条例的将予以处罚。屡教不改的将取消住宿资格。
第三章 生活秩序管理
第十三条 老师在晚上熄灯后必须保持宿舍安静。不许大声喧哗、吹拉弹唱、大音量开音乐或进行其他文体活动。
第十四条 晚上宿舍规定时间统一熄灯或由老师在规定的时间自行熄灯,关锁宿舍大门。住校老师必须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对超时熄灯的房间或熄灯后迟归者要进行批评、登记。对于屡犯或情节严重者,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晚上熄灯后,如无特殊情况,尽量不打电话,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六条 严禁在宿舍内哄闹、酗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敲打盆桶、摔瓶子等。
第十七条 教师宿舍不得留宿非本校工作人员,禁止异性留宿教师宿舍,情节严重者进行一定金额的罚款处理。
第十八条 教师宿舍作息时间1、就寝熄灯时间:22:00;2、周一至周五早晨最迟离舍时间:7:20;3、严禁夜间私开校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教师及来访者必须遵守本校宿舍的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有亲戚、朋友来住宿,要第一时间通知办公室,经过同意后方可留宿,未经允许擅自留宿者,公开批评,上课时间,宿舍房间内不得逗留外来人员。
第二十条 注意防火安全,凡个人原因导致的火灾及损失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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