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扬学校的社会主义民主,发挥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职工、管理人员和党政工团领导干部,其中教师代表应不少于半数。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说明情况,取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学校工作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五、教职工代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非教职工代表参加,但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案;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授权,可以审定属本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处理方案。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党政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名,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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